超過上訴期限和再審、抗訴期限的案件還有什麼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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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是沒有辦法了,但是如果你有可以足夠推翻該案判決的證據的話就可以向你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直接反應情況,只有法院的院長才有重新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權利,但前提你的證據得足以推翻判決的,否則你就沒有任何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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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律規定,不服一審國內糾紛案件的上訴期,為自接到判決書之次日15日內提起上訴,涉外案件的上訴期為30天。申請再審是生效判決6個月內提起。申請抗訴也有法定期限。

當事權利人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間行使訴權。一旦超過期限,就等同放棄權利。這個權利一旦放棄,就無法要求恢復。除非有證據證明,因不可抗力影響訴權的行使,而且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又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交延期上訴、申請再審或抗訴理由並符不可抗力事實的合法證據證明,該延期申請已得到法院准許。

還有一個途徑,就是向法院同級人大反映案件事實,由人大行使司法監督權,督促法院自差,並向人大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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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過申請再審的期限,當事百人仍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  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度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為等。申訴和申請再審不一樣,申訴是問一個民主權利,屬於廣義的訴權,具有"六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次答數限制、沒有級別限制、沒有案件限制、沒有申訴主體限制和沒有針對機關的限回制。也正因為申訴沒有具體條件的限制,才導致當事人及其他人申訴非常困難。而申請再審作為一項訴訟性權利,則必須具答備相應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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