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男子重慶跳樓,這起自殺導致三死的天降人禍,談何原諒?

重庆发生了一起死亡率300%的自杀事件:12月24日晚,武汉男子李某从重庆市沙坪坝一座大楼的30层跳下,砸中过路的两名高三艺考生,三人经抢救无效身亡。
两名女生,一位是独生女,一位是失独再生女,两个家庭被毁灭了唯一的希望,以及唯一之后唯一的希望。
其中一名被砸女生的家长在浙江金华靠编织藤椅为生,文化不高但对女儿视若珍宝、全力支持,攒的钱基本全给女儿交了学费……然而对于祸从天降的元凶李某,家长选择了原谅。


选择原谅是家长的善良,但不能给公众以错误导向。

武汉男子重庆跳楼,这起自杀导致三死的天降人祸,谈何原谅?


一直以来,我们对自杀的性质存在误区。很多人以为,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现实中,自杀事件警方也不立案。如此种种给公众造成了误解,以为自杀是自己的事情,跟他人无关,也不属于违法犯罪。
在我国法律上,这确实属于模糊空间,法无禁止。但是在有些国家,以及某些历史时期,自杀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犯罪,属于谋杀罪的一种。在一些主流宗教中,自杀也是亵渎的行为,将不能获得正常的葬礼、墓地、和纪念仪式。
现实中也展现了其矛盾性。一方面自杀不立案,但是如果有人试图自杀,警方会全力阻止,甚至违背其意愿强行解救,说明对自杀行为的强烈不认可。如果动用强制力量干涉的,通常都是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应当承认自杀属于犯罪,通常的不立案是一种简化措施,而不应定义其无罪。只是因为加害人与受害人合一,无法再追究刑责,也不涉及他人利益,没必要浪费法律资源而已。
这样,在发生侵害后果扩大时,相应的法律追究才有支撑。本案恰恰就是典型,一个人自杀砸死了两个无辜路人,对女生而言,他是凶手。即便他的目的不是杀死别人,但是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跳楼,应当预见到伤及无辜的可能性,至少属于过失伤人。

武汉男子重庆跳楼,这起自杀导致三死的天降人祸,谈何原谅?


一些律师也表达了类似观点,认为自杀男子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已死亡,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可免,应在其遗产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这个知识点需要普及,要让所有人知道,生有生的规则,死也有死的章法,自杀不是一了百了,自杀也并非个人私事。
普及常识需要案例,因此受害人家属没必要选择原谅,也不应该放弃赔偿,最好在律师指导下主张合法权利,即便不为了钱,也为警示天下,这是最好的社会责任。
为什么有必要?近年来闹市自杀者越来越多,砸伤路人已经成为频发事态。台风、广告牌都可以预先防范,青天白日掉下来一百多斤的活人,防不胜防,这是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很多轻生者可能脆弱,但是并非坏人,大多也不愿给亲人增加痛苦,不想给他人造成麻烦,甚至想给朋友留下一个美好的印象……但是如果选择不慎,这些最后的愿望将无法达成,还将给亲人带来耻辱,惹上官司,赔钱、上法庭,遭受折磨。
所以,死生大事也。首先能活尽量活,如果一定要死,请保留最后的体面,清清爽爽谢幕人生。
记不记得当年傅雷夫妇受尽迫害之后决定自杀,死前把房租水电欠债人情梳理的干干净净,把身后事和遗产交代的清清楚楚,连火葬费都留好,怕吵醒邻居甚至在地上铺了棉被才上吊自尽……这些细节彰显了他们伟大的人格,留下了持久的美名。

武汉男子重庆跳楼,这起自杀导致三死的天降人祸,谈何原谅?


很多轻生者并非不想留下美好在人间,只是缺乏常识指引,没细考虑,随便找个高楼就跳了。如果他们生前能通过案例晓得这些,将会给他们警示,可能会改变他们的行为,哪怕多考虑一步,从而减少无辜路人受害的情形。如果明知后果依然率性而为,则应当经受谴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把负责和体面留给最后一刻,不要给亲人带来二次伤害,相信多数轻生者也都愿意的。但是我们要通过案例告诉他们,建议受害人家属坚持走完法律流程,哪怕把赔款再捐了,让这一次悲剧给大众上一堂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