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成洗錢重災區,誰是“受害者”?如何處理?

数字货币交易之申诉解冻银行账户的核心要点

来源: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磊律师

摘要 :

近年来,数字货币交易市场涌入大量的非法资金来销赃洗钱,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中的“卖币”用户因收到赃款被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相关刑事犯罪,无数的“炒币”用户因此被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甚至被公安机关拘留,据不完全统计,冻结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大量的用户被冻结时长多达一年以上,从而使得大量的“卖币”用户成为真正的受害者。

理论上,卖方银行账户收到了“赃款”,只要能证明以下几点,即可说明卖方对“赃款”的来源不知情,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

其一、卖方收到“赃款”后,立即向买方或买方指定其他人的数字货币账户支付了数字货币;其二、卖方按照买方的指令支付的数字货币在交易当时的市场价值,要与收到的“赃款”等值或相差不大;其三、卖方原始取得的用于此次交易的数字货币来源合法;其四、数字货币交易没有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数字货币成洗钱重灾区,谁是“受害者”?如何处理?

一、 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式

(一)“交易所”内交易

比如在“火币”、“OK”等数字货币交易所内进行数字货币交易,这些交易所类似于“淘宝”平台,商家挂单出货,买家筛选商家与之交易,交易成功订单生成后,买家将法币(比如人民币)支付给卖方的银行或支付宝、微信的收款账户,卖方确认收到法币后,将相应的数字货币支付到买方在交易所上的数字货币地址。

交易所平台的好处在于:(1)买卖双方进入平台交易需要实名认证,若交易涉及法律问题被追责,可以及时调取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2)借助于交易所平台的交易流程技术设置,解决了“买卖双方的诚信问题”,避免一方支付法币后,另一方不支付数字货币;或一方支付数字货币,另一方不支付法币的现象;(3)买卖双方用于交易的数字货币通常存放在交易平台的数字货币地址内,如涉嫌洗钱等利用数字货币交易进行刑事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交易所平台“冻结”交易双方的数字货币账户,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财产。

(二)“微信群”、“QQ群”等聊天工具内进行交易

在“微信群”、“QQ群”等聊天工具内进行交易,类似于消费者在菜市场进行买菜,消费者与商家对数字货币的价格、种类、数量协商一致后,即可实现交易。但是,这种交易由于纯线上操作,导致交易过程中道德风险很大,很容易出现,一方支付法币后,另一方不支付数字货币;或一方支付数字货币,另一方不支付法币的现象。这时候,往往聊天工具的群主作为担保人,买方先将人民币支付到群主的银行账户内,群主确认收到后,卖方将数字货币支付给买方,买方确认收到后,群主将人民币支付到卖方的账户内。

聊天工具内进行交易的缺陷在于:(1)买卖双方的身份无法核实;(2)鉴于数字货币交易地址都是匿名的,无法通过数字货币的交易地址追踪到具体的身份信息;(3)即使有群主做担保,也极大可能发生群主“携款潜逃”的信用危机。

二、“数字货币交易冻卡”令“币圈”无可奈何的根源在哪里?

(一)公安机关“超强”的侦查权限及强制手段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

(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

(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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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量”的“电信诈骗”非法骗取的赃款通过购买数字货币销赃

据了解,仅近几年来,在我国台湾、柬埔寨及周边国家等地存在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骗取的人民币每年都高达几百亿元人民币,这其中被公安机关追缴回来的却寥寥无几。那么,海量诈骗资金通过什么方式销赃的呢,无疑就是“数字货币”通道!这全是因为,诈骗犯罪分子一旦将诈骗资金用于购买数字货币后,公安无法向银行账户一样可以冻结数字货币账户,想要追缴,除非在海外抓到犯罪分子本人,否则,这种案件大部分只能遥遥无期地处于侦查阶段,受害人能拿回损失的可能性可想而知。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公安部不断联络其他国家的公安加大海外打击电信诈骗力度的原因。

(三)数字货币卖方很难提供数字货币交易的合同及证明正常交易的材料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侦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的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销赃,减少受害人损失,会在第一时间将受害者被骗的资金流经的所有账户进行冻结。在这种冻结过程中,肯定会有许多正常交易过程中的卖方账户被冻结,比如卖车、奢侈品等商家的银行账户常常也会因为收到账款而被冻结,但是,公安机关很快会进行核查,如果没问题,立即解冻。

之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数字货币在交易所平台上的交易最大的一个弊端是没有书面合同(包括纸质书面合同、电子书面合同)来保障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数字货币交易通常都是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一笔的交易,这么大额的交易行为,如果是买车、买房肯定是要签书面合同的。

关于数字货币交易,如果买卖双方之间有“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买卖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公安看到合同就知道我们买卖标的的是什么,如果买卖标的不违法,那么买卖价格是否属于正常市场行情价格,如果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再看支付是否完成,是否确实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了数字货币。如果这一切都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则交易行为完全合法有效。

(四)做“炒币”或做“搬砖”业务的卖方很难证明原始取得的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

专门做“炒币”或做“搬砖”业务的数字货币用户,利用数字货币市场的价格波动或者不同平台上数字货币的价差,频繁的做“高抛低吸”来赚取利润,这些利润时而用法币的形式呈现,时而用数字货币的形式呈现。当,其中一笔数字货币在交易时候,收到了账款,要证明卖方用法币原始取得该出售的数字货币的来源问题,除非聘请专业的会计师进行核对,证明原始取得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否则繁杂的账户会让公安和卖方都一头雾水。

三、本律师团队代理数字货币交易被冻卡或交易方被拘留案件的代理思路及成功案例

截止到目前,本律师团队已为数十位“冻友”的银行账户成功申诉解冻,地域范围包括重庆、福建、湖南、河南、广州、山东、浙江等地,数字货币卖方收到的非法资金来源包括电信诈骗资金、非法集资资金、传销资金、网络赌博资金、黑客盗窃资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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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团队的代理思路为:

首先、在梳理好“冻友”原始取得的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问题,即使再复杂和繁多的交易笔数,只要不存在虚假交易和非法交易,一般还是可以厘清原始取得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比如,本律师为几个客户进行资金核实,有发现追踪到原始取得数字货币的是工资、经营所得、卖房收入、股票投资收益等等;

其次、本律师会找出现有的数字货币交易的既有法院裁判案例及法学理论,来证明数字货币交易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无权以此为由对数字货币的卖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虽然,现在我们国家并没有法律法规来明确数字货币交易是否违法,但是秉承着“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和既有的裁判案例,我们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法制办进行沟通的时候,还是可以取得足够的认同。

例如,本律师曾代理委托人“卖币”被福建某县级市的公安机关冻卡的案例,该案的非法资金来源于团伙诈骗所得,诈骗团伙在取得诈骗资金后,其中一个诈骗犯利用其他人通过ATM机取款来销赃,导致被利用的人被抓,法院将该销赃人员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理终结,但是,其他诈骗犯是通过购买数字货币来销赃的。目前,诈骗犯因公安机关无法捉拿归案,该诈骗案长期停留在侦查阶段,导致我们的委托人账户被冻结近一年的时间。经与承办该案的警察以及该机关的法制办沟通,其皆认为即使我们的委托人不存在诈骗和销账的嫌疑,但是数字货币的交易是违法的,我们律师怎么解释都不行。最后,我们通过向上一级公安的法制办以及检察院的申诉科和上面提及审理通过ATM机销赃案件的法官进行不断沟通,终于通过他们去说服冻结公安数字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从而给我们委托人账户解冻。

第三、证明“卖方”收到账款,为此支付了同等“市价”的数字货币财产

在我们国家,没有哪个法律、法规来要求“卖方”在与“买方”交易的时候,卖方有审查买方资金来源的问题,否则,这个商品社会无法进行下去。如果,卖方收到了买方支付的赃款,买方同时收到了卖方支付的“货物”,同时,货物的市场价格与赃款等值或相差不大,如果该交易的标的不违法,以及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这就是一个合法的交易。当然,有人会说,可能买卖双方虚构交易,买方收到数字货币后会不会又私下退还给了卖方,如果公安机关因此认为“卖方”涉嫌销赃(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那么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能证明,理应秉持“疑罪从无”的精神,认为卖方的交易合法。


数字货币成洗钱重灾区,谁是“受害者”?如何处理?

实事求是的讲,证明卖方在收到赃款的同时,支付了同等价格的数字货币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向公安机关来证明。因为数字货币毕竟只是一串代码,市场价格虽然有第三方软件来分析,但是他们支付流程需要跟公安机关不断的沟通、磨合,他们才能明白,尤其是通过“微信群”来交易的,如果再碰到银行收款账户实名与买方实名不一致的,就相当麻烦,毕竟数字货币是一个新鲜事物。本律师曾因为这个问题跟重庆、南京的公安不断的进行沟通探讨,最终没办法,只能现场通过手机去演示交易流程来证明。

最后、关于卖方被“拘留”案件的代理思路与冻卡的代理思路是相同的,只要证明了卖方收到赃款的数字货币交易,对于卖方来说是一个合法交易,自然就不存在卖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更不涉嫌与赃款源头犯罪共犯的情形。

经过本律师团队长期代理“数字货币”相关案件的有益经验发现,公安机关冻结“冻友”银行账户并非“冻友”们以讹传讹的公安非法或怎么、怎么不好的情形,实际上是公安侦查权限不明确以及公安机关对新事物认知能力有限和现有侦查手段局限等综合因素所导致的结果。本律师进一步研究发现,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做支撑,公安机关还是很配合律师来为“币圈冻友”的银行账户解冻,或者将被拘留的“冻友”及时予以释放。


数字货币成洗钱重灾区,谁是“受害者”?如何处理?

本律师团队长期代理“币圈”相关的民事诉讼争议、刑事辩护、以及申诉解冻非涉案的银行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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