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當事人沒做好安全措施工傷致殘,用人單位需要負責或賠償嗎?

鍾志善


這個是需要由勞動行政部門來認定的哦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疾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疾撫卹費或因工殘疾補助費。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現在用工一般都需要購買五險,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所以根據行政部門認定加上保險部份,就算是工傷,由用人單位負責或者賠償部份金額一般也是通過協調或者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賠償。視情況嚴重程度賠償。

但是前期還未認定的時候,用人單位處於人道主義還是同情原則都理應先承擔起相應的醫療費用,後續再根據相關程序走就可以了。


十月九歲


肯定是!!!!!!!


李文全一一海浪奔流


用人單位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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