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高法院判例看掛靠人的權利保護

掛靠是指在建設工程工程施工中,沒有資質或資質低的單位和個人,借用資質進行承包工程,簽定施工合同進行施工。掛靠是我國建築業不規範的表現形式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實際施工人包括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和掛靠人,掛靠人屬於實際施工人的一種。

案例1:(2019)最高法民終1350號

裁判觀點:相對人知道掛靠事實,掛靠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掛靠人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裁判意旨:如果相對人不知曉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簽訂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被掛靠人,此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可能形成違法轉包關係,實際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價款請求承包人和發包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相對人在簽訂協議時知道掛靠事實,即相對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通謀作出虛假意思表示,則掛靠人和發包人之間可能直接形成事實上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掛靠人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案例2:(2018)最高法民再265號

裁判觀點:掛靠人屬於實際施工人,有權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6條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裁判意旨:由於迪旻公司與中建公司屬於掛靠關係,迪旻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迪旻公司有權向發包人金花公司主張工程款,金花公司應當在其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向迪旻公司承擔支付責任。

案例3:(2018)贛民終663號

裁判觀點:資質借用人可基於合同相對性向資質被借用人主張價款,但發包人只在欠付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裁判意旨:對於閔某(資質借用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吉祥公司仍應當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天成公司只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對閔某承擔責任,而不能直接判決工程發包方天成公司承擔支付責任。

案例4:(2017)魯民終1014號

裁判觀點:資質借用人可向發包人主張其在欠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裁判意旨:孫某借用金城公司資質施工,是實際施工人。孫某系以金城公司名義施工及收取工程款,並未與港城公司建立直接的工程承包關係,港城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發包方只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案例5:(2018)晉0424民初709號

裁判觀點:掛靠簽訂的合同無效,掛靠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裁判意旨: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規定,借用資質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故宏新公司與康莊供熱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後,工程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綜合以上最高法院和多個省高院判決觀點,結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可以確定定:法院認定掛靠人是實際施工人,法院支持掛靠人可以直接起訴被掛靠人和發包人。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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