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法院判例看挂靠人的权利保护

挂靠是指在建设工程工程施工中,没有资质或资质低的单位和个人,借用资质进行承包工程,签定施工合同进行施工。挂靠是我国建筑业不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包括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和挂靠人,挂靠人属于实际施工人的一种。

案例1:(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

裁判观点:相对人知道挂靠事实,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裁判意旨: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案例2:(2018)最高法民再265号

裁判观点:挂靠人属于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意旨:由于迪旻公司与中建公司属于挂靠关系,迪旻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迪旻公司有权向发包人金花公司主张工程款,金花公司应当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迪旻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案例3:(2018)赣民终663号

裁判观点:资质借用人可基于合同相对性向资质被借用人主张价款,但发包人只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意旨:对于闵某(资质借用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吉祥公司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天成公司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闵某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判决工程发包方天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案例4:(2017)鲁民终1014号

裁判观点:资质借用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其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意旨:孙某借用金城公司资质施工,是实际施工人。孙某系以金城公司名义施工及收取工程款,并未与港城公司建立直接的工程承包关系,港城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5:(2018)晋0424民初709号

裁判观点:挂靠签订的合同无效,挂靠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意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借用资质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宏新公司与康庄供热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工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最高法院和多个省高院判决观点,结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可以确定定:法院认定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法院支持挂靠人可以直接起诉被挂靠人和发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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