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加名可以均分?公婆说离婚时要还!

婚后由男方父母买的房,女方一般都会要求也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就意味着房子是公婆赠送给他们夫妻的,自己也有份。但是这样做真的保险吗?北京市三中院2017年11月(时间虽长,经典犹存)出具的一份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就说明了,并非如此。

案例回顾

整个案件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小两口结婚六年,婚内购买的房子都登记在妻子或两人名下,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双方平分房产。这个判决一下来,公公婆婆就不干了。他们认为,当初出钱给孩子买房,写儿媳妇名字是因为她和儿子是两口子,现在都离婚了,理应还他们的养老钱!随后立即跟儿子补了张借条,拿着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找个律师就将儿媳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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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虽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该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不能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规定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房,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本案中,由于丈夫本人认可父母的转账系借款,再加上两老还提供了银行转款凭证加以证明,即便他们拿出的借条是在转账6年后找儿子补签的,仍然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不但如此,法院还进一步支持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最终判决这笔借款的本息为小两口的共同债务,由小两口共同偿还。庭审中,儿媳虽极力抗辩,但是由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这个判决说明,只要能提供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可以随时随地补。而且利息应该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只有一方签名也得两人一起还钱。谁叫房子写了你的名字?(既然是夫妻两人共有的房子,那么在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这笔“个人购房债务”显然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然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编在下方的“友情提醒”部分会做进一步详细阐述)

北京各中院做出的判决一向具有标杆性的价值,一直是其他外地法院争相学习的权威性判例。北京的法官这么判,说明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价值观不提倡以物质为导向,必须以感情为基础,加名字才结婚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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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一方向你借款小几千的,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如果你像上述判决中一样出借给夫妻一方270万元,那么这个金额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巨富土豪不在此列哈),这时候就需要出借人,也就是由你来举证证明该笔270万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上述的北京市三中院判决中该笔270万元债务便是用于购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套房屋,这也是法院判决支持该笔270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所在。

法律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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