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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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是法律適用問題,依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輔導用書的理論,共有三個步驟,分述如下:

法適用的步驟

  • 法律人適用有效的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個案糾紛的過程在形式上是邏輯中的三段論推理過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具體來說,法律人適用法律解決個案糾紛的過程,首先要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其次要選擇和確定與上述案件事實相符合的法律規範,作為大前提;最後以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為標準,從兩個前提中推導出法律決定或法律裁決。

確認事實

  • 法律人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必須要把當事人向他敘述的純粹生活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在這個過程中,法律人必須要對當事人向他敘述的多姿多彩的蕪雜的生活事實進行整理、選擇、判斷。
  • 當法律人在聽當事人向他敘說生活事實時,他已開始思索麵前的這個事實應該屬於公法、私法還是刑法,如果他認為這個生活事實可能屬於某個部門法的具體法律規範,他就會用該法律規範所規定的事實構成要素檢驗當事人所敘述的生活事實。這時,他可能發現當事人向他敘述的生活事實與他所選擇的法律規範並不切合,他按照法律規範規定的事實要素繼續盤問當事人可能忽略的事實。
  • 如果當事人沒有忽略事實,他就需要重新選擇其他的法律規範,直到選擇一個他認為與他所確定的事實相切合的法律規範,然後他就會用法律語言將當事人向他敘述的純粹的生活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或案件事實。
  • 這個過程是一個在事實與規範之間來回循環考察的過程。

尋找法律規範

  • 當法律人在選擇法律規範時,他必須以該國的整個法律體系為基礎,也就是說,他必須對該國的法律有一個整體的理解和掌握,更為重要的是他要選擇一個與他確定的案件事實相切合的法律規範,他不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義,還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後的意義。法律人在確認特定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規範時,也不是一個純粹的對法律規範的語言的解釋過程,而是一個有目的即要針對他所要裁決的個案糾紛所進行的解釋。

推導法律決定

  • 法律人在確定了法律決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後,即他確定了生活事實符合與其相適應的相關法律規範所規定的事實構成要素,且不違背整個法律體系之後,他就必須要說明或論證這個具體的案件為什麼要適用這個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法律後果。

本悟空回答的內容

  1. 事實依據是法律人首先要將生活事實轉化為案件事實,以此為依據,決定案件是性質,如,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2. 法律依據,以案件事實,尋求得到的法律規範,就是具體案件適用的法律。


南京徐劍


什麼叫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的基本準則。

法律依據,這個自然是對應相應的法律規定。我們有各種實體法和程序法,來調整和解決當事人雙方的法律關係和法律責任。這個在所有的法院判決中,都會說明依據判決的法律條文,並且在判決書後面會附上相應的條文。

事實依據,其實就是這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但是,事實是怎麼樣的?這裡就有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的問題。法院或法官基本只能通過證據和經驗法則來認定。法院通過當事人雙方舉證認定的事實難免與客觀事實存在一定出入。這也是不少當事人感到納悶,為什麼事實是這樣的,還會輸!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也是常說的一句話。事實這方面,只能儘可能收集並提供證據。


葉律師


法院審理案件,首先是事實依據!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相關物證、錄音錄像、法醫鑑定、勘驗報告等構成!在庭審過程中,由當事人舉證、被告質證!通過雙方辯論後,由法庭確認的事實!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事實!

然後是適應法律條文!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適應《民法》或《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刑事訴訟適應《刑法》,行政訴訟適應《行政訴訟法》。有些亦可適應相關的法規或約定俗成的《鄉規民約》。但它們之間有母法與子法的區別!母法大於子法!法律大於法規!《鄉規民約》次之。

除此以外,還有很重要的法律程序問題!程序正義亦是案件處理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訴訟程序、法律事實、法律依據是訴訟三大要素!亦是訴訟的靈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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