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經研究】既不“負債”又能融資的創新融資模式風險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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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经研究】既不“负债”又能融资的创新融资模式风险几何

风险引入:新型融资模式悄然兴起

近期,一种创新融资模式兴起,可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简单来说,就是银行资金进入企业,却不用计入企业负债。目前多家券商(即“承销商”)设计了类似的创新融资方案并欲对接银行,由于国企、券商的多方加持使得银行在资金提供方的角色上“蠢蠢欲动”。但是此模式究竟是创新还是明股实债值得银行合规及风险部门的反复推敲。

模式介绍:另类融资模式详解

根据某券商设计的一份集团公司创新融资方案显示。该方案中融资方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融资方(LP1)认缴20%份额,原始有限合伙份额持有人(LP2)认缴80%份额,融资方指定机构(GP,融资方的并表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运作过程中就各方角色而言,银行(LP2)即原始权益人或资金方,资金方将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券商作为销售机构募集资金,最终使得资金方(银行)实现退出。GP根据协议约定,有权运用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对外投资,委托信托公司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并享有基于信托贷款的信托受益权。融资方作为信托贷款的债务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偿还信托贷款本息。信托只是充当通道角色,把钱提供给融资方。底层基础资产为有限合伙企业对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而形成的信托受益权。

最后的退出阶段,融资方偿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当期利息至有限合伙企业后,银行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获得本金及当期利息的分配,信托贷款全部偿付完毕后,实现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本息的兑付。一方面,银行作为资金方进入;另一方面,银行作为资金方实现退出,资金及相应费用返还银行,且重要优点在于此模式中,资金流动周期小,仅需几日就可将募集资金迅速回流,因此另部分银行“蠢蠢欲动”。

风险分析:新型融资模式风险归纳

通过上述模式分析认为,这类产品可理解为“权益类ABS”,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架构设计,ABS募集资金可在会计处理上计入“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科目,从而达到与永续债相同的降杠杆效果。因此对于融资方而言,可以理解为收到了一笔投资而非负债,目前分析与明股实债类似,因此以下几大风险值得银行反复推敲。

1、是否符合穿透原则

此类产品交易的透明度,及能否遵从监管部门要求的穿透原则值得推敲。首先参与方众多,在上述模式中银行、券商、有限合伙企业、信托、中介机构(评级、审计、律师、评估)均参与其中使得产品异常复杂。其次,在该模式中易忽略借款人资金用途说明,易使得借款资金流向如房地产等监管违规领域。

2、法律风险突出

同样由于涉及众多主体,导致此模式也容易存在较为集中法律风险。由于不是典型的股权融资也不是典型的债权融资,因此势必导致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存在争议。在司法裁判中,若被认定为债权,投资方的预期收益可能无法实现,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高出上述比例的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若被认定为股权,可以获得预期的收益,但被投资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权投资只能在债权之后得到受偿。

3、融资成本过高带来信用风险

上述模式因既不“负债”又能融资的特征,能满足融资人的特定需求。因此,其融资成本显著高于一般债权融资,但却容易给资金借款方带来较高的融资成本,在项目出现特殊变化的情形下,易引发项目或企业的信用风险,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收回。

4、产品率过低导致产品失去吸引力

此外,在满足了融资人的特定需求的同时,此种模式也使得产品利率普遍偏低,导致与信用债等产品相比产品实际吸引力下降,给银行资金收益带来限制。

业务启示:创新开展投融业务仍需时刻把握合规尺度

进入2020年3月份以来,受央行放水等政策刺激的影响,导致部分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膨胀,在负债压力的影响下此种模式应运而生,但是通过上述风险梳理分析,建议银行还需在信用贷处于扩张周期的当下紧控业务合规的安全风险,竭力在符合穿透监管的原则下安全健康地开展投融资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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