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議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會議、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3、會議審議的所有議案對中小投資者實行單獨計票(中小投資者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4、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集人:寧波興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3、會議召開時間
①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4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4、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浙江省慈溪市長河鎮蘆庵公路1511號興瑞科技2號樓4樓會議室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張忠良先生
6、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一)股東出席會議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0人,代表股份202,011,56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68.6181%。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9人,代表股份202,007,66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68.6167%。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3,9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13%。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股份10,913,58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7071%。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10,909,68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7057%。
(二)董監高、律師列席會議情況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會議,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公司聘請的律師到會見證。
三、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會議採取現場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對下列議案進行了表決:
1、審議通過了《關於2019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202,007,664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0,909,68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9643%;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357%。
該議案已經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決議通過。
公司獨立董事分別向本次年度股東大會作了述職報告。
2、審議通過了《關於2019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3、審議通過了《關於2019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
4、審議通過了《關於2019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5、審議通過了《關於2020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的議案》
6、審議通過了《關於2019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7、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公司2020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8、審議通過了《關於申請2020年度銀行授信及擔保事項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0,909,68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643%;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357%。
關聯股東寧波哲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波和之合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寧波和之瑞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寧波瑞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波和之琪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寧波和之興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寧波和之智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迴避表決。
9、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公司2020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10、審議通過了《關於2019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的議案》
11、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地點和內容暨增資子公司東莞中興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議案》
12、審議通過了《關於2020年度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議案》
13、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9年度關聯交易執行情況及2020年度關聯交易預計事項的議案》
14、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該議案已經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別決議通過。
15、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16、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對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議案》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2、出具法律意見的律師姓名:陽靖、吳志林
3、結論意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寧波興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寧波興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寧波興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4月17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