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横穿高速被撞死,车主无责吃官司,还赔12.2万?

昨天看到一个问题,某人穿越高速公路被撞死后,车子保险公司赔付了一部分之后,死者家属去找车主再赔30万。一时间各种评论和立场都有。

我国高速公路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因此原则上行人是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

而本文就是一起发生在贵州的同类案例法院判决。

贵州男子横穿高速被撞死,车主无责吃官司,还赔12.2万?


真实案例始末

2018年劳动节,蔡某开车在贵州S55赤望高速上,撞到了从高速公路右侧进入,准备高速公路的沈某。交通事故导致沈某死亡,贵州省高速交警事故认定书显示,本起交通事故沈某全责,蔡某无责。

由于沈某未婚且父母早亡,其妹妹开始和蔡某及其车辆所属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

沈某妹妹认为:沈某死亡后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保额内赔付12.2万。

而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赔付也是区分责任的,若车主有责任应赔12.2万;车主无责根据规定只赔1.1万。

一审法院经过计算,沈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61万。根据《道路交通法》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无责的需要承担10%以内的无责任赔付,沈某妹妹只索赔交强险12.2万,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承担12.2万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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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1、保险公司认为不按分项限额赔,会涉及保险费率及多数人的利益。法院认为,交强险费率由国家规定,保险公司无定价权,目前交强险整体运营是亏损状态。意味着保险公司赔偿负担重,就会产生提高保费的需求。而交强险的运转依靠保险公司也要照顾到保险公司利益,若监管部门接受保险公司提高保费的呼声,自然会提高全社会投保交强险的经济成本。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2、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机动车行驶的风险,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和财产损失得到及时补偿,而非对受害人利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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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审理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限额是单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并未对被保人构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进行区分,且各种损失也没有分享区分。因此,无论被保险车辆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负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

最终2019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求分项赔付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死者家属1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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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说险——案例分析

1、仔细看了一审法院的卷宗,法院核定损失61万,而机动车无责任赔付10%以内也就是说,顶破天保险公司应该赔付6.1万,但是因“原告只要求赔12.2万”于是判赔12.2万。也难怪保险公司要打官司,咋不判保险公司赔61万……

2、很多不了解交强险的朋友,认为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肯定就是国家借助保险公司来赔。实际上是国家画了条条框框,保险公司销售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交强险亏了是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赚钱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为何很多交强险也会产生纠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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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个案子中,最无辜的莫过于蔡先生,高速上好好的开着车,窜出一个人来,若自己处置不当或许交通事故中自己也不保;结果输了2场官司虽然自己没赔钱,但是自己也要消耗精力应对;还要负担输掉官司的诉讼费;来年交强险可能还会没优惠;还承担一个“撞死人”的名声……

4、海哥想说,《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四条在10%无责任赔付后,也规定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高速公司系封闭路段,强行进入横穿,不仅危害自己生命,且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碰撞有可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重大交通事故,难道横穿高速就有“人道主义”,而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的车以及车辆乘员就该为个别人的违法行为买单“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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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给读者们一个思考题:

举一个会让我们很无奈的例子:若因某人违规横穿高速,结果驾驶员为了避免撞到这个人而采取一定的措施,导致自己撞上护栏,违规的人出了高速就不在了,这车却成了单方交通事故,交强险、三者险都不赔本车;能赔本车的就只有商业车险中的“驾乘险”,但很多车主买的“驾乘险”保额仅1万……这时候,又该谁来“人道主义”赔付?

提醒各位车主,开车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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