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司法+行政”聯合建立生態修復專項基金

四川新聞網巴中4月17日訊(馮歡)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戰略,助力建設生態經濟強縣,確保生態環境領域案件中受損資源得到及時、有效修復,日前,南江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當地法院、財政、林業、森林公安、水產漁政會籤《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公益基金及規範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稱《方案》),搭建“司法+行政”共治平臺,督促生態環境領域案件被告繳納資金專用於修復受損環境資源,實現“懲罰犯罪+生態修復”雙重效果。

南江“司法+行政”聯合建立生態修復專項基金

工作現場

明確生態環境修復原則。《方案》規定,生態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發生後,南江縣檢察院審查認為應追究生態修復民事責任、且受損環境資源難以自行修復的,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及繳納生態修復費用訴求;縣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承擔修復責任,責令其繳納生態修復公益專項費用,同時督促被告履行、相關部門替代履行修復義務,全面推進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明確基金的資金來源。《方案》規定,南江縣檢察院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後,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受損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且受損資源無法自行修復的,應責令被告繳納生態修復公益專項費用(包括生態資源環境補償費用、生態資源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資源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資源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合理費用)。判決作出後,南江縣法院、檢察院共同監督被告將上述修復費用存入公益基金賬戶。

明確基金資金使用方式。《方案》規定,財政部門設立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公益基金賬戶,建立公益生態資源修復基金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對公益基金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監督範圍、執行流程、監督措施、公示等程序和要求。被告人無法履行修復義務時,林業、水產漁政及其他部門可以使用其繳納的生態環境資源修復公益基金依法組織開展替代修復,協同做好生態資源環境修復執行結果評估。

明確基金監管方式。《方案》對相關部門職責任務進行細化:縣林業、水產漁政等部門負責生態環境資源損害情況調查、鑑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評估等業務工作;縣法院、檢察院負責生態環境資源損害賠償的裁判與檢察監督工作;縣財政負責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公益基金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修復及基金資金使用過程中,可邀請行業專業人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利益相關的公民代表、法人、其他組織參與、評價生態環境修復工作,通過主動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同時提升群眾生態保護意識。

目前,南江縣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公益基金賬戶已設立,由縣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正在進一步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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