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贛國土資規〔2018〕2號

各市、縣不動產登記局:

為規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業務辦理,推進全省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全面有序開展,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把握林權類型

農民集體所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採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以及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依法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應作為承包經營權登記。

自留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以及由農(林)場、墾殖場等國有單位經營管理屬國家所有的林地,可作為林地使用權登記。

原已作為林地使用權進行登記的,原登記繼續有效,不變不換。當事人要求換髮不動產權證的,應首先審核是否屬承包經營權,對屬於承包經營權的,應按照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

二、不納入不動產登記情形

按照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要求形成的經營權,國有林地使用權人出租林地,以及農(林)場、墾殖場職工承包本農(林)場、墾殖場等國有單位林地,不納入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受理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申請時應嚴格審核,對確屬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的,方可受理。對不屬於不動產登記的應做好政策解釋。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規範填寫林權類不動產權利類型

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41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25號),使用統一要求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和不動產登記簿,規範填寫登記事項。

(一)規範填寫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森林、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森林、林木所有權等林權類不動產權利類型。在不動產登記簿的“附記”欄和《不動產權證書》的“權利其他狀況”欄註明“某農民集體所有”或“國有土地”,以記載林地所有權情況。

(二)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依法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應在不動產登記簿的“附記”欄和《不動產權證書》的“權利其他狀況”欄分別註明“其他方式承包”以區別於家庭承包。

(三)自留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應在不動產登記簿的“附記”欄和《不動產權證書》的“權利其他狀況”欄分別註明“自留山”或“集體統一經營”。

此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8月13日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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