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一男子竟與3女子結婚?登記、領證、生活生子分別是不同人

與“妻子”生活10多年並已有生育後,田林一男子最近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其與“妻子”的姐姐離婚。日前,田林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件特殊的離婚糾紛案。

田林一男子竟與3女子結婚?登記、領證、生活生子分別是不同人

網絡圖片

緣起:冒用姐姐名義結婚

2005年,田林男子黃某與女子王某戀愛後同居。後來,因王某懷孕,兩人想結婚,但當時王某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於是,黃某就拿著女方家的戶口簿,用王某姐姐即王某某的名字,在民政局辦理了婚姻登記。

辦理結婚證時,由於王某懷有身孕,姐姐已出嫁到外省,黃某就請來一個叫“爾營”的女性朋友冒充王某的姐姐,兩人在民政局拍照並領取了結婚證。

就這樣,黃某在結婚一事上與3名女子產生聯繫:結婚證上的女方名字是王某的姐姐王某某,結婚證上的相片卻是他的朋友“爾營”,而真正與黃某結婚的卻是王某。

難題:起訴離婚被駁回

如今,黃某決定要與王某離婚,卻被告知兩人不存在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6月20日,黃某無奈向田林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他和王某的姐姐離婚。

法院經調查確認了王某冒名結婚的事實,認為兩人的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需要解決結婚登記瑕疵的效力問題,而結婚登記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對這一行為的法律效力審查,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

因此,法院認為,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缺乏事實依據,也不屬於法院受理離婚訴訟的範圍,故最終裁定駁回起訴。

建議:可提起行政訴訟

9月25日,記者從田林縣民政部門瞭解到,中秋節前,黃某拿著法院的文書前來諮詢,並提出由民政部門撤銷他的婚姻登記證申請。由於這一情況在田林首次出現,他們較為重視,工作人員調取和對比了之前的登記情況,並對照相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將以書面形式進行答覆。

“像這種情況牽涉人員多,比較棘手。”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說,若黃某無法辦理離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婚姻登記證。

田林縣法院的辦案法官也建議,因辦理婚姻登記時女方未在場,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來源丨南國早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