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5月1日起寧波新樓盤再這樣做 最高罰10萬元

寧波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公佈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寧波市地名管理條例》。

此項新規,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中明確,新建住宅區、建築物(群)的命名,建設單位應當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向相關專業主管部門申請命名。

建設單位對住宅區、建築物(群)推廣時,應當使用標準地名。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房屋預售許可時,應當使用標準地名。

《條例》規定——

建設單位在住宅區、建築物(群)推廣時,擅自使用未經批准的標準地名,由專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對相關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方式獲取地名命名、擅自使用未經批准地名進行商業推廣拒不改正等不良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納入統一的公共信用平臺。

開發商在樓盤推廣時候,取一個與批准過的名字完全不一樣的推廣名,這樣的行為一直以來在寧波樓市中甚為普遍,至今也未有斷絕。

曾有網友表示:“作為資深寧波人,面對各種各樣的小區名稱,完全陷入雲裡霧裡。要不是現在有導航定位系統,想記住這麼多花裡胡哨的名字和搞清這些小區的方位,比做奧數題和解微積分還困難十倍。”

很多購房者在拿到不動產權證時,甚至日後小區大門上看到的小區名字,與當初買房時候開發商說的名字,完全是對不起來的。

而在新的《寧波市地名管理條例》施行之後,開發商再敢這麼幹,就要付出代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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