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鲍毓明姐姐称弟弟和女孩非养父女关系?

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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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看,鲍毓明确实无法与女孩建立收养关系,但是这重要吗?难道“非养父女”关系是本案的关键?

鲍毓明和他姐姐无非就是巧换概念、避重就轻。

我们现在最愤怒的是什么?

是鲍毓明利用其“收养”女孩的身份、年长几十年的阅历、社会资源和地位、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以一个高势地位去欺压一个弱势女孩及其家人。

鲍毓明称其与女孩是恋爱关系,女孩爱而不得所以才报警败坏他,或称女孩这是“仙人跳”行为。且不论真假,身为一个四十多岁有着多年阅历、多年工作经验的老男人来说,如果他真的经历了这些,那么他的各方面能力都应该被质疑。更何况,如此大的年龄悬殊,在女孩刚满14岁就发生关系的话,甚至有着“恋童癖”的可能。

鲍毓明和女孩的聊天记录中,女孩称鲍毓明为“爸爸”。那么鲍毓明即使不是女孩真正意义上的养父,难道不应该避免这种称谓吗?难道不应该制止这种称谓,为女孩建立正常的伦理观、道德观吗?

即使是成年人,都存在被PUA的现象。那么即使女孩存在反复的现象,也不可以否定鲍毓明PUA的结果吧?

至于财新网的文章更是让人无话可说,用暧昧的语言描述女孩和鲍毓明,不知小编在写文章的时候真的去了解事实了吗?真的拥有作为新闻者的良知吗?

是,我们都不是当事人,我们都不能确定案件的事实真相。

但是,对一个还未真正发育成长的女孩实施性行为,不引导其正常的伦理观、道德观、世界观,在女孩呼救的时候联合其亲朋好友、社会资源,去逼迫女孩闭嘴、去控制社会舆论,难道不足以使我们愤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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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法律上讲,一个40多岁的男人对一个14岁的女孩实施性侵,已经涉嫌犯罪。

现在鲍毓明及其姐姐,竭力在编造鲍和女孩恋爱的假象,营造情侣关系,不过在欺骗愚弄大众的智商。

个人感觉,这一切都是鲍犯事后的全力补救、欲盖弥彰。如果不是哄骗或胁迫,一个小女孩怎么可能跟大叔“恋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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