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不得不说,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渐完善,政府开始越来越重视民众在立法中的作用。随着《目录》的发布,关于是否禁食狗肉的话题,网络上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无所谓者也为数不少,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以下为个人愚见,有不合理之处还请各位看官谅解。

先说个人结论:虽然个人不养狗,也不吃狗肉,但是个人不支持禁食狗肉条款通过,原因如下:


一、根据《目录》第三条: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中指出

在《目录》制订过程中,立足我国畜禽养殖实际,严格掌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考虑多民族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文化等因素;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等。

根据这些条款,狗完全符合上述四条原则。狗作为我国传统的“五畜”之一,驯养最早可追述至石器时代,商周时还作为贵族专享食物食用,我国食用狗肉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汉字“献”就与狗有关,东汉许慎在《説文解字》中说道:獻,宗廟犬名羹獻。犬肥者以獻之。从犬,鬳聲。意思是宗庙祭祀时用的犬叫作“羹獻”,挑选膘肥体壮者祭献。战国时期的聂政、高渐离,以及秦末的樊哙都是专业的屠狗职业“狗屠”出身,这都说明我国很早就已经有食用狗肉的习俗。在漫长的时间中,未有明显证据证据证明,狗肉会对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产生威胁,而我国的朝鲜族,有食用狗肉的传统,广西玉林等地有“玉林狗肉节”这样的传统节日。就国际而言,世界主流国家,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地,均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狗肉,以此禁止狗肉食用,与原则不符;

二、“一刀切”式禁止食用狗肉会对民生经济产生影响:

根据我国权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可以查得,全国范围内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狗肉”或“肉狗”的有4861家企业,这些企业均为“肉狗”养殖企业,数以万人依靠肉狗养殖生活,更多的人从事销售、加工等工作,在疫情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当下,出台本规定不利于社会就业;


如何看待《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来自天眼查,侵删


三、以立法形式禁止食用狗肉,是对食用狗肉人的不公平:

自狗肉作为食物食用以来,我国从未发生过大规模因使用狗肉而导致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而以狗为“伴侣动物”为由,在爱好吃狗肉人士未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情况下,以立法形式禁止食用,是对这部分人的不公平。法律法规应当倾听民众的呼声,但不应该代表部分人的偏见,而应该超越偏见。况且,何为“伴侣动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宠物行业发展飞速,鱼、龟、兔等也有不少人作为宠物养殖,这些算不算“伴侣动物”呢?以此为由,不足以构成逻辑以证明此条必要;


综上所述,《目录》中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作为法律而言对社会并不公平,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更多的听取民众声音,以下为个人建议:

《目录》征求意见所述的“狗”应当进行细化,起码包含以下四类:

第一类,需要有目的繁育,需要保护优良遗传的工作犬;

第二类,事实上被人食用的,需要规范检验检疫的食用犬,部分制皮用犬;

第三类,被部分人饲养、交易、购买、也包括遗弃的,以陪伴为目的饲养的观赏犬和宠物犬;

第四类,被遗弃的和原本就野生或遗弃犬的野生后代。

针对第一类犬,我国需要保护,甚至主动繁育。无论是导盲犬,缉毒犬,警犬,都需要予以适当的规范。也需要对从事此类行业的人员予以保护。

针对第二类犬,皮类产业有一定的狗皮需求,狗作为皮毛牲畜需要在目录中予以规范;我们要尊重全国各地以及少数民族食用狗的文化,对于食用狗的自由要予以规范。

针对第三类的观赏犬与宠物犬。第一,观赏的特殊体态外貌特征,是需要严格选育、饲养的。这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甚至以促进形成中国特色的犬种,同时对于我国历史上的名犬,如细犬,八哥,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宠物犬攻击人的现象,需要明确予以禁止。既要通过严格要求饲养人,要求饲养人在犬幼年是予以适当的培训,也要要求宠物犬的提供方,提供优良的,遗传稳定的犬种。犬的性格是受遗传影响的。世界三大无攻击性犬都是人工培育出的。所以犬的选育,作为遗传资源而保护,也是必须的。以狗作为伴侣动物的理由来看,更需要对于狗的人工繁育予以监管和保护。

针对第四类,我国需要建立对于宠物犬的规范,以杜绝此类犬的泛滥。同样,因为人类饲养狗已经有超过一万年的历史,对于人畜共患病,尤其是人与狗共患的寄生虫传染病已经有一定的经验。这反而更需要规范饲养工作犬,包括宠物犬,来防止面临更大的危险,譬如狂犬病的防治。

进行精细化管理而不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才是真正负责任的态度。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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