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基金不香嗎:(可能是)史上最全創業投資基金優惠政策梳理

作者:陳思遠


創投基金不香嗎:(可能是)史上最全創業投資基金優惠政策梳理

前言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包含“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資產配置類管理人”等四種類型。其中,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基協備案的基金類型主要包括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及二者對應的FOF基金等四種類型。那麼,如何在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這兩種基金類型間作選擇呢?這不僅是一個自律合規問題,也是一個關乎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享受創投基金優惠政策的重要問題。本文將圍繞上述問題作一簡要探討(除非特別說明,本文所稱創業投資基金不包括依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


一、股權投資基金都能備案成創投基金嗎?——在中基協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需要滿足哪些特定條件

1.創業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為企業的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

在這一點上,創業投資基金與股權投資基金完全相同。

法規政策依據:

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中基協《有關私募投資基金“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私募股權基金,指投資包括未上市企業和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和可轉換債等的私募基金。”

2.在投資時,創投基金的被投企業一般不能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不算上市公司)、重建期企業(的存量股權)、一級房地產項目開發企業或基礎設施項目企業

法規政策依據:

中基協《有關私募投資基金“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創業投資基金,主要向處於創業各階段的未上市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新三板掛牌企業視為未上市企業);(對於市場所稱“成長基金”,如果不涉及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投資的,按照創業投資基金備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按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備案。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應的產品類型:併購基金、房地產基金、基礎設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類基金。”

儘管創投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不能是以上領域,但這並不代表創投基金完全不能投資以上領域。比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20修正)》(證監會令第166號)明確規定“鼓勵依法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當然,鑑於一些優惠政策對創投基金投資領域設置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條件,投資以上領域可能會影響創投基金享受某些優惠政策。比如,投資上市公司可能影響創投基金享受《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的優惠政策。

此外,上述被投企業性質的判斷時點是“創投基金進行投資時”,如被投企業性質在投後發生變化(比如,被投企業在投後上市,導致創投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權),通常並不影響創投基金備案或享受優惠政策。

3.在投資時,被投企業一般應當是處於創業各階段的未上市成長性企業

法規政策依據:

中基協《有關私募投資基金“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創業投資基金,主要向處於創業各階段的未上市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新三板掛牌企業視為未上市企業)”。

對於如何界定被投企業是否處於創業階段,證監會、中基協等並未規定明確的判斷標準。這個問題在實操中一般不會成為創投基金備案的實質性障礙。但是,創投基金優惠政策往往會對被投企業提出一定要求,通常體現在“投早”、“投小”、“投科創”等方面,如不符合這些要求則會影響創投基金享受某些優惠政策(後文詳述)。

儘管創投基金的主要投資領域應為以上領域,但並不代表創投基金只能投資以上領域。對於如何判斷“主要”,證監會、中基協等並未規定明確的判斷標準。參考“資管新規”對權益類資管產品的定義,以及《有關私募投資基金“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對股票類基金、固收類基金的定義,本文認為創投基金投資於創業各階段未上市成長性企業的資產比例不應低於80%。

總之,在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這兩種基金類型間作備案選擇時,除非該基金明確定位於主要開展重組併購投資、房地產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者通過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非公開交易方式進行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否則一般均可選擇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

當然,備案為創投基金只是第一步,要想享受創投基金相關優惠政策,一般還需滿足其他相應條件(後文詳述)。對於那些已經在中基協備案為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募基金,也可以考慮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同時向發改委申請備案為創業投資企業,從而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後文詳述)。


二、創投基金香在哪兒?——(可能是)史上最全創業投資基金優惠政策梳理

創投基金不香嗎:(可能是)史上最全創業投資基金優惠政策梳理

1.募資優惠

(1)中央財政資金

優惠內容:中央財政資金(比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投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現有創投基金。中央財政資金委託受託管理機構管理,政府部門及其受託管理機構不干預基金日常經營管理。

享受條件:政策在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基金管理機構和託管銀行資質條件、中央財政資金申請條件、基金激勵機制等方面對有意引入中央財政資金的創投基金提出了具體要求。此外,政策還要求創投基金須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法規政策依據:

財政部、發改委《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668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111號)

(2)各類政府引導基金資金

優惠內容:國家支持政府引導基金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投基金出資,比如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發[2016]67號文、國辦發[2017]54號文、發改辦高技[2016]1509號文等)、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辦發[2017]54號文)、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國科發財[2014]229號文)等。

(3)保險資金

優惠內容: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與股權投資基金相比,政策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規定了更為寬鬆的資質條件。但是,政策也對創投基金本身提出了募集規模不超過5億元、單戶投資餘額不超過募集規模的10%等限制性條件。

享受條件:政策對創投基金本身及其管理機構規定了資質條件,同時要求在投資規範、風險控制、監督管理等方面遵循原保監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及相關規定。

法規政策依據:

原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101號)

(4)創業投資類企業債券資金

優惠內容:中辦、國辦《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2019年4月7日)提出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基金類債券。國家發改委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創業投資基金類債券,募集資金用於出資設立或增資創業投資基金。

2.退出優惠

(1)上市公司股份鎖定期

優惠內容:首發上市公司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時,對於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範圍內的創投基金股東,只要其非第一大股東且符合一定條件,則仍然只需遵守1年鎖定期。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科創板也執行上述規定。

享受條件:政策要求創投基金自身及其所投企業符合一定條件,主要包括被投企業存續時間、職工人數、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以及創投基金的投資期限等方面,且要求創投基金已在中基協備案,其管理人已成為中基協會員。

法規政策依據:

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2017年6月2日)和《私募基金監管問答--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認定標準》(2017年6月2日)

(2)上市公司股份減持

優惠內容:一般上市公司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時,在3個月內減持比例不得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時,在3個月內減持比例不得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受讓的股份。而根據《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2020年修訂)》和交易所實施細則,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創投基金股東可以享受“反向掛鉤政策”,即上市前投資期限越長,上市後減持間隔期限越短,當上市前投資期限達到60個月以上時,減持比例不再受限。同時,大宗交易受讓方6個月鎖定期限制也被取消。

享受條件:政策要求創投基金已在中基協備案,且其所投企業需滿足“投早”、“投中小”或“投高新”三者之一。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企業符合條件時,可以參照享受該優惠政策。

法規政策依據:證監會《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2020年修訂)》以及上交所、深交所的相應實施細則

3.稅收優惠

(1)應納稅所得抵扣

優惠內容:創投基金對初創科技型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滿2年的,可以根據其不同組織形式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公司制創投基金或有限合夥制創投基金合夥人相應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條件:政策對“初創科技型企業”規定了明確標準,涉及企業性質(居民企業)、從業人數及學歷、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存續時間、上市時間、研發費用支出比例等維度。政策還對創投基金本身規定了限制性條件,包括企業性質、與被投企業關聯關係及持股比例等方面,且要求創投基金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完成備案。此外,政策對創投基金資質條件提出明確要求,主要包括實繳資本、存續期限、管理團隊、單戶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未投資上市企業,未從事擔保、房地產業務)等方面。

法規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問答--關於享受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標準及申請流程》(2019年6月19日)

(2)稅率選擇

優惠內容:創投基金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基金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創投基金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政策要求創投基金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完成備案。創投基金選擇核算方式後3年內不能變更。

法規政策依據:

《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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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資優惠

(1)作為融入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

優惠內容:

私募投資基金一般不能作為融入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可以作為融入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

享受條件:作為融入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創投基金應當符合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認定標準。

法規政策依據:

上交所、深交所、中證登《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

(2)發行公司債券

優惠內容:政策支持公司制創投基金和創投基金管理機構發行公司債券。

享受條件:公司制創投基金和創投基金管理機構須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或《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須專項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創新創業公司的股權。

法規政策依據:

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7]10號)


5.監管扶持

(1)便利服務

優惠內容: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2)會員申請

優惠內容: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備案基金規模達到20億元以上時方可申請成為中基協普通會員,但創投基金備案規模只需達到3億元即可(中基協《會員管理辦法》)。成為中基協會員有利於創投基金享受相應優惠政策。比如,創投基金管理人需成為中基協會員,才能享受《發行監管問答--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規定的優惠政策。

(3)“資管新規”豁免

1)“嵌套”限制豁免

優惠內容:在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創投基金出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將投向限定於創投基金的資管產品整體視為合格投資者,不合並計算該產品的投資者人數。在創投基金接受資管產品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時,創投基金本身不視為一層資管產品。

享受條件:政策要求創投基金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完成備案且符合一定條件,主要包括基金投資範圍(限於未上市企業)、基金存續時間等維度。此外,包含政府出資、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享受該優惠政策。

法規政策依據:

六部委《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9]1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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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

優惠內容:四部委《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即“資管新規”)要求,“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也就是說,在相關規定出臺前,創投基金可以不執行“資管新規”規定,比如結構化基金份額分級比例等(但是,創投基金如果進行結構化安排,則無法享受上述“嵌套”限制豁免的優惠政策,除非其優先級投資者為政府出資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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