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濫食野生動物或將被列入失信名單

日前,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涉及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對失信懲戒措施等內容。同時提出:拖欠稅款、社會保險繳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經催繳仍未繳納;通過網絡等形式詆譭他人聲譽;非法交易或濫食野生動物;偽造證件等行為或將被列入失信名單。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截止:4月28日

天津 濫食野生動物或將被列入失信名單

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的規範發展以及信用環境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用主體的良好信息包括: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的組織等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參加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社會公益、志願服務、 慈善捐贈等信息;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良好信息。

信用主體的失信信息包括: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拖欠稅款、社會保險繳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經催繳仍未繳納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違背信用承諾的信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失信信息。

信用主體的其他信息包括: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補償、行政裁決、行政約談等行政行為中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信用承諾以及履行承諾信息;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

市場信息採集的原則和程序

採集市場信用信息,應當按照真實、客觀、必要的原則依法進行,涉及徵信業務的,還應當遵守徵信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在採集自然人的市場信用信息時,應當告知信用主體所採集信息的內容、方式、用途以及信用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等,應當經信用主體授權或者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 信息除外。

對自然人信息收集的限制

禁止採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病史以及法律、法規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禁止採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納稅數額等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不利後果,並就信息用途、期限等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會同市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根據履行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責的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職責分工,在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關領域統一的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明確移除條件,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未經依法確認的水電氣暖、通訊、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事業以及物業管理欠費信息,不得作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嚴重失信行為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統一的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將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用主體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醫療衛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運輸、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內幕交易,逃套騙匯,惡意欠薪,合同欺詐,故意侵犯知識產權,非法金融活動,組織傳銷,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妨礙社會治理等嚴重失信行為。

嚴重侵害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製售假冒偽劣產品,虛假廣告、嚴重誤導誘導消費者,嚴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侵害證券期貨及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嚴重失信行為。

嚴重違背教育誠信的行為。包括國家教育考試、國家公職人員選拔考試、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等考試嚴重作弊。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故意隱瞞違法犯罪行為和病史、提供虛假入伍材料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資格,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通過網絡、報刊、信函等方式,詆譭、破壞他人聲譽、信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市場主體作出公開信用承諾而不履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社會保障等嚴重失信行為。

非法交易或濫食野生動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兜底條款)

嚴重失信名單的移出程序

信用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後,已經糾正失信行為或完成整改、履行完畢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信用主體完成信用修復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將其從嚴重失信名單中及時移出。

良好的信用主體將被獎勵

對具有良好信息的信用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

施:

在實施行政許可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

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

在就業、創業等領域,優先考慮和支持;

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相關媒體上宣傳推介;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對失信懲戒措施

對違反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失信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就相關聯的事項應當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限制對其採取承諾制審批等便利化辦理措施;

在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應限制;

限制參與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土地出讓、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招標等活動;

在安排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限制擔任相關領域的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取消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資格,按照有關規定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對信用主體進行約談;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特別懲戒嚴重失信主體

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嚴重失信主體具體違法、違約行為為依據, 就相關聯的事項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限制進入相關行業;

限制相關任職資格;

限制獲得相關榮譽稱號;

限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來源: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任編輯:富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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