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檢察院7天辦結首例涉疫詐騙案

4月7日,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虛假銷售口罩一案依法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意見,於4月14日作出如上判決。

2020年2月,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萌生以出售口罩為名義實施詐騙獲利的想法,並通過手機微信聊天群發佈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2020年2月2日,被害人季某某在手機微信上看到張某某發佈的虛假出售口罩的信息後便信以為真,添加張某某微信好友後向張某某購買口罩,張某某謊稱自己是浙江溫州人,在雲南有生產口罩的工廠,被害人季某某分三筆向張某某支付人民幣5330元的貨款後,季某某與張某某失去了聯繫,且被害人季某某一直未收到口罩。

2月8日,季某某向喀喇沁旗公安局報案,3月25日,張某某因涉嫌詐騙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審訊過程中,張某某還交代在詐騙季某某期間,對另一人以出售口罩為名實施詐騙,騙得人民幣350元,因張某某並無口罩,故以不能發貨為由推脫被害人,後被害人告知如不發貨就報警,張某某將錢退還給被害人。

獲悉該案後,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積極主動履行檢察職能,主動對接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該案,指導公安機關收集完善案件證據,並就指控犯罪提出具體指導意見,為案件的快捕快訴快判打下堅實的基礎。

4月1日,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在喀喇沁旗公安局提請批捕次日,依法從快對張某某批准逮捕。

4月3日,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從快審查起訴該案。

4月7日,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

該案自審查批捕至提起公訴,僅用時7天。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在依法全面審查及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相關訴訟權利的基礎上,向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詳細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依據,解釋了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依據,以及同意具結的法律後果,回答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問題,張某某同意認罪認罰,在具結書上簽字捺印。

鑑於張某某同意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喀喇沁旗檢察院建議喀喇沁旗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此案。

喀喇沁旗法院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徵得被告人同意後,決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4月14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意見,判處張某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該案為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高度關注案件線索。積極提前介入,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法院聯繫,構建防疫期間一體化的辦案機制,依法及時批捕起訴,實現快立、快偵、快捕、快訴、快判。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喀喇沁旗檢察院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牟利動機和程度,審慎認定行為性質,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併發揮量刑建議作用,以確保依法懲治、罰當其罪。

在下一步工作中,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將繼續依法打擊涉疫犯罪,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鞏固疫情防控成果營造有力的司法環境。

“漲知識”時間

1.什麼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和程序適用並簽署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該制度,適用於全部刑事案件、全部訴訟階段,這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更是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

2.什麼是認罪認罰具結書?具結書的效力如何?

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將適用認罪認罰情況進行確認的一種法律文書,其核心內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意見,需要檢察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三方在場簽署。

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檢察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約束力,檢察機關應當根據具結書向法庭提起公訴或者做出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反悔,將失去從寬的機會,檢察機關將根據法律規定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3.檢察機關如何提出量刑建議?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由此看來,量刑建議是非常全面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在簽署具結書時,對相應的法律後果有準確判斷。同時,刑訴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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