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首例涉疫詐騙案4月17日當庭宣判

大眾網·海報新聞4月17日訊

(記者 孟令洋)4月17日,滕州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一起涉疫詐騙案,並當庭進行了宣判。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受疫情影響,為避免提押過程中出現疫情感染風險,保障各方訴訟參與人的健康安全,本次開庭採取遠程提訊的方式進行,被告人在看守所參加庭審。

滕州首例涉疫詐騙案4月17日當庭宣判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微信群發佈銷售口罩的虛假信息,並冒用“張維”的身份,騙取陳某某錢款2.52萬元。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追回贓款500元發還被害人陳某某,並扣押被告人曹某某作案用Iphone手機(金色)一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曹某某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陳某某其餘被騙款2.47萬元,被告人曹某某當庭自願認罪認罰。

滕州首例涉疫詐騙案4月17日當庭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採取微信網絡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口罩的名義騙取財物,從重處罰;鑑於其認罪態度較好,近親屬積極代其賠償被害人損失、繳納罰金,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建議適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曹某某具有上述從寬量刑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二、被告人曹某某作案用Iphone手機(金色)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這起涉疫詐騙案,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群眾對防控物資的需求心理,實施詐騙,損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因此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提高防範意識,謹防上當受騙。如遇不法侵害,及時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滕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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