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44.7萬潛逃8年,浙江省交通廳運管局原處長王曉平一審被判四年

本報訊 4 月 15 日,拱墅法院對浙江省交通廳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管理處原處長王曉平受賄案進行宣判,被告人王曉平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 30 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 44.7 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受賄44.7萬潛逃8年,浙江省交通廳運管局原處長王曉平一審被判四年

基本案情

2007 年 10 月,王曉平以 " 借款 " 名義收受浙江某旅遊運輸公司總經理楊某所送現金 15 萬元,此後從未歸還。

2002 年至 2005 年每年春節前,王曉平在辦公室都能收到溫州某客運公司負責人送來的 5000 元。這個金額在 2006 年到 2010 年 " 上漲 " 到 1 萬元。其中,2007 年王曉平去溫州開會,又收到了這位溫州公司負責人的 1 萬元現金,總計 8 萬元。

類似的受賄經歷,他一共有 23 次,大多數發生在辦公室,有的是在外出去企業調研期間,收到的賄賂有現金,有超市卡,有杭州大廈購物卡。

經審理查明,2002 年至 2011 年,被告人王曉平在擔任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處負責人職務期間,利用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省道路旅客運輸業務、全省客運線路審批、省內跨市、省際旅遊客運審批和管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金額共計 44.7 萬元。

受賄44.7萬潛逃8年,浙江省交通廳運管局原處長王曉平一審被判四年

庭審照片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曉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及向他人索要財物共計 44.7 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曉平受賄中的 15 萬元系索賄,對該部分予以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王曉平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認罪,並通過家屬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遂作出上述判決。

瀟湘晨報記者文鑫

此前報道:

據其他媒體之前報道,王曉平,男,1962 年 8 月 21 日出生,浙江諸暨人,大學本科文化,1984 年 8 月參加工作,1996 年 9 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原浙江省交通廳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管理處處長;2011 年 8 月,因涉嫌受賄犯罪潛逃;8 月 15 日,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立案偵查。

2019 年 10 月 14 日,在浙江省追逃辦的統籌領導、杭州市追逃辦的組織指揮下,在公、檢、法等機關的密切配合下,拱墅區紀委監委專案組經過長達十七個月的不懈努力,在雲南大理成功將潛逃的原浙江省交通廳道路運輸管理局城市客運管理處處長王曉平抓獲歸案。10 月 15 日晚,王曉平被押解回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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