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再審的案件 不能向法院申請再審 該如何救濟自身的權益

  • 今天碰到一個案件,當事人A從X處抵頂了一套房屋,簽訂了協議但沒有過戶,A起訴到法院勝訴後申請強制執行,不知因為什麼原因,一直未執行下去,10年後一個案外人拿著房產證到法院申訴,法院裁定再審並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最後撤銷了原審判決,當事人A不服上訴,但被維持原判,當事人找到我們要求申訴,我們準備了申訴材料,遞交給法院時,法院不予接收,說是再審程序後不能再申請再審了,因為我們態度端正,法官告訴我們可以嘗試走檢察院抗訴的途徑。
  • 我們的思路是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提起的申訴,但還是被駁回了,其實這應該對該程序存在誤解,雖然可能理解成第三人撤銷之訴,但事實上卻是第三人申請再審,如果是第三人撤銷之訴,就是一個新訴,不一定要中止執行的,但是在申請再審時,一定要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有例外)。
  • 因此第三人撤銷之訴和第三人申請再審還是有區別的,雖然二者都是為權益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救濟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兩者在本質上、適用主體範圍、提起事由以及適用範圍上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是因不能歸責與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要是輔助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不承擔實體義務,這類第三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申請再審中,案外人主要包括所有權人、擔保物權人、用益物權人、法定訴訟擔當人等。第三人申請再審的適用主體可能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其範圍遠遠大於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主體的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是訴訟程序之外的第三人,因在生效裁判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過程中並沒有參加到原訴訟中,法律即賦予他撤銷原生效裁判的權利,本質上是啟動了一個以原訴訟原、被告為共同被告的新的訴訟,是為救濟其權利的第一次訴訟,若該訴訟中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當事人仍可上訴,其上訴權有充分的保障。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它是特別的糾錯程序,若案外第三人發現已生效的裁判在程序上有瑕疵或存在實體依據的缺失,損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即可申請再審,若法院同意再審申請,啟動再審程序,案件即根據原審審級適用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在適用一審程序時,若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上訴,若適用的是二審程序,則裁判即為終審裁判。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只要生效裁判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即可提起撤銷之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在第三人申請再審中,只要案外人認為已生效的裁判的審判活動存在程序瑕疵或作出裁判的實體法律依據不足,即可申請法院再審,若事由成立,就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 本案中,案外人在原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現已生效的判決有錯誤,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優先適用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因為在執行階段,中止執行是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救濟最有力的措施。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個新訴,若案外人提起撤銷之訴,在該訴審查、審理過程中不能停止原訴判決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若原訴已執行完畢,則會加大案外人權利救濟的難度。
  • 如果案外人在原審判決進入執行程序之前就發現已生效的裁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優先適用第三人撤銷制度。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原案件生效裁判並未進入執行程序,第三人只需通過新訴請求法院作出新的裁判,撤銷對其造成不利影響的原裁判即可維護其合法權益,無需通過再審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 因此,只能告訴當事人向檢察院提起抗訴了。


經過再審的案件   不能向法院申請再審    該如何救濟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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