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诚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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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作者写的一篇文章,可供参考:

一、引言

最近两年,大量公众人物的出轨事件一次又一次引爆了朋友圈。前有李小璐在PIGONE家做头发,后有京东掌门人刘强东美国明州“性侵门”。婚姻作为一份承诺,在现在社会显得越来越不靠谱了,在年轻夫妻群体中,签一份“忠诚协议”渐渐流行了起来。

但是,我国法律并无忠诚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于该合同的性质也尚未明确,随意制作的忠诚协议,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有效的忠诚协议应该如何制作?接下来我们就讲一讲忠诚协议。

二、忠诚协议的介绍

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中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忠实义务的书面协议。其法理来源于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仅是一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并不具有约束效力,以此认为忠诚协议其实是无效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也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如今的“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似乎有越来越多的情侣,选择用忠诚协议这样一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婚姻。

三、忠诚协议的构成和注意事项

一份有效的忠诚协议,至少应包含基本信息、不忠条款、惩罚条款三个部分。

1.基本信息

指签订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两人的身份信息、结婚的日期。还要载明双方的通讯地址和电话,以诉讼时送达之用。在这一部分中,要着重强调本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在夫妻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平等协商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忠诚协议内容有效,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不忠条款

这时忠诚协议的核心内容,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禁止任一方的出轨、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不忠行为。这些行为是破坏婚姻家庭的主导因素,也是忠诚协议要禁止的。但是,对此约定也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得出现诸如不许离婚(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等约束。

要注意对禁止行为的约定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否则可能在诉讼中不忠一方作出狡辩后逃脱惩罚。

3.惩罚条款

指一方不忠后,基于违反了忠实义务自愿接受的惩罚条款。实践中,法院大多不会单独受理婚内忠诚协议的诉讼,因此该惩罚应以不忠行为导致离婚为前提设立。

不同的忠诚协议,惩罚内容也是多种多样,可能存在排除抚养权探视权、强制离婚、人身伤害、剥夺财产等约定。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强制离婚、排除抚养权等涉及身份权属的约定,本应按照相应法律予以调整,合同中即使约定也属无效。对于“如出轨、不忠自断五指、将出轨视频发到网上、当众跪下乞求原谅”等内容,侵犯了法定的生命健康权及人格尊严,亦无效。

综上,惩罚条款的约定主要应集中在双方的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忠诚协议中予以约定,也较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要注意惩罚约定应有可操作性,如贫困家庭作出“出轨赔偿一亿元”这种不切实际的约定,法院亦不会支持。

四、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甲、被告叶某于1998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

2009年8月12日,双方签订《约定》一份,约定:“……一、双方必须以家为重,忠诚于家;二、如一方有违约行为,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三、做人要诚实守信,不得违背诺言。”

2009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们同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二、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原、被告婚后,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隔阂,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出具悔过书。

2014年1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直接抚养婚生子,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且与陈某某开房同居,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下,被告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

最终判决准许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被告叶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违反忠诚义务条件下的财产约定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在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的前提下属于有效。可见,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原被告约定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显然有些过高,法院依职权调减为20万元,合理地保护了被告的权益。

文后,我们附上忠诚协议范本一篇,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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