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意外傷害,獲得的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意外傷害,獲得的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本條款是關於夫妻一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費等費用的歸屬問題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犯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費用。”

法律之所以規定是為了保護公民身體健康權,一旦公民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受害人本人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獲得相應的醫療費、殘疾人補貼費等費用,由於這類費用是公民因個人身體健康受到傷害所依法獲得的補償,理所應當歸受到傷害的公民個人所享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依法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費等費用,同樣也只能歸受到傷害的一方所有,下面有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意外傷害,獲得的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某村村民劉某聰明能幹,學得了一手駕駛技術,平時主要為建築工地運送建築材料,某日,劉某駕車運送材料時不幸遭遇車禍,經搶救後,雖然生命得以挽救,但卻落得終身殘疾,對方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劉某因此獲得了鉅額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費用等費用的賠償。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意外傷害,獲得的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劉某的妻子馬某見劉某從一個生龍活虎的小夥子變成了一個只能依靠輪椅行動的殘疾人,心想自己還年輕,不願意伺候劉某一輩子,經過考慮後,向劉某提出離婚,劉某通情達理,含淚答應了馬某的要求,離婚時,馬某提出要求均分劉某獲得的醫療賠償費用,劉某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當然不會答應,最後,雙方鬧到法院,經當地法院審理作出判決:“該醫療費和殘疾生活補貼費系劉某的單方財產,馬某無權分得。”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意外傷害,獲得的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案情分析:

本案是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費等費用的歸屬問題,本案中,劉某遭遇車禍,落下終身殘疾,妻子馬某選擇與劉某離婚,要求分割侵權方賠償給劉某的醫療費等費用,從表面上看,作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但是該財產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權,應由受到傷害的公民個人享有,因此,法院判決馬某無權分得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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