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水成淵丨民法小測試,參考答案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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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一解析:本題綜合考查民事法律關係和非民事法律關係的區分。

意思表示由兩部分三要素組成,兩部分即意思(內部/主觀)和表示(外部/客觀)。其中,意思(內部/主觀)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兩個要素;而表示(外部/客觀)即表示行為一個要素。

戲謔行為,又稱單獨虛偽表示或真意保留,是指行為人故意隱瞞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戲謔行為人通常沒有成立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屬於典型的意思缺乏,即不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因此,戲謔行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關係。本題中,某大師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戲謔行為,其內心並不存在將自己的三層鏤空作品贈與他人的目的意思,亦不存在與他人形成贈與合同的效果意思。因此,因意思的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關係。故B項正確,當選。

因不存在意思表示,因此,顯失公平的合同、贈與合同、懸賞廣告等以意思表示為基礎的民事法律關係則無從談起。故A、C、D項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參考答案為B。

題目二解析:首先,根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同時,根據《收養法》第7條的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本題中,小強與生母徐某的姐姐(姨媽,華僑富商)系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可以不受收養人(姨媽)無子女的限制。因此,徐某完全可以將小強送其姐姐收養,姨媽作為華僑也完全符合收養小強的條件,故A、B項均錯誤,不當選。

其次,根據《收養法》第18條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本題中,生父譚某已故,譚某的父母有優先撫養小強的權利,故C項正確,當選。

最後,根據《收養法》第11條的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本題中,小強僅9週歲,無需徵得其同意。故D項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參考答案為C。

你答對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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