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扶貧“微腐敗”:生成邏輯與治理路徑

文/廖金萍(南昌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副教授)

廖曉明(南昌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當前,我國正處於脫貧攻堅戰縱深發展決勝的關鍵時期,鄉村基層組織是國家精準扶貧戰略實施的“最後一公里”,也是全面從嚴治黨覆蓋的“最後一公里”。近幾年來,隨著精準扶貧政策資源的不斷下沉,中央扶貧政策給基層社會帶來了很多發展機會,政府對住房、教育、醫療等領域投入的力度越來越大,然而,基層扶貧“微腐敗”事件頻發,“微腐敗”問題逐漸顯現出來。鉅額的資金和擴大的權力為腐敗帶來了可能,成為了“蠅貪”的盤中之物,“啃食”了百姓的獲得感,嚴重影響著國家扶貧的進程,破壞了基層政治生態,亟須加強監管和治理。因此,在全面實現貧困“摘帽”的同時,必須大力治理基層扶貧“微腐敗”,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防止“破窗效應”在基層擴散,營造風清氣正的鄉村政治生態。

一、文獻回顧

“微腐敗”研究一直是國外腐敗研究中的重要議題。Petter Langseth從腐敗的後果將腐敗劃分為重大腐敗和輕微腐敗(petty corruption),認為輕微腐敗是“涉及小額的金錢交易、通過優惠待遇給予小恩小惠,或為親戚朋友安排非重要職位”[4]。Scott從腐敗的類別上認為輕微腐敗指的是相對較小的賄賂[5](P75)。Abigail Ball用一個賄賂遊戲模擬“微腐敗”交易,發現較高的負外部性效應與較少的賄賂存在相關性[6]。“微腐敗”是街頭(基層)官僚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以及索賄、受賄行為,會造成社會不平等、社會信任下降、影響民主質量及政府的執政能力。國外多數學者認為治理“微腐敗”要保證司法獨立,加強司法一體化建設。

近幾年來,國內對“微腐敗”的研究日益增多。2012年,沈凝首先提出“微腐敗”概念,但並未作出界定。自我國2014年實施精準扶貧政策以來,扶貧領域“微腐敗”問題成為媒介和學術界關注的熱點。扶貧領域中的“微腐敗”指的是基層扶貧領域中鄉村幹部的腐敗行為[7],具體表現為利用職權影響力牟取相對較小數額的利益[8],其本質是公權私用和公權力的濫用及對公共利益的侵犯[9][10]。我國扶貧領域腐敗呈現出多樣化、基層化、關聯性強且社會影響惡劣等特點[11]。基層扶貧幹部在資金使用、政策執行和幹部作風三個方面“微腐敗”問題突出[12]。基層官員“微腐敗”朝著縱深方向和“裂變式”擴散發展,會經歷潛藏期、醞釀期和激發期這一過程[13]。村官腐敗是阻礙精準扶貧政策有效執行的重要原因[14]。同時,基層社會政治的“圈子文化”、資源配置的“差序格局”、宗族觀念和全能特權思想等是引發基層“微腐敗”的政治文化要因[15]。“微腐敗”以潛規則的方式扭曲行政信息、影響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嚴重破壞了基層的政治生態[16]。

目前相關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主要以報紙文章為主,重視觀點呈現,忽視學理探討。學術界主要集中於“微腐敗”的內涵、外延、危害、成因及治理對策,缺乏一個系統的指導性理論框架,導致治理實踐理性程度不高,治理效果有待進一步提升。本文應用交易成本政治學這一框架分析基層扶貧領域“微腐敗”的發生邏輯,進而提出治理基層“微腐敗”的有效路徑。

二、交易成本政治學:一個新的分析框架

(一)交易成本政治學的理論框架

羅納德·哈里·科斯於1937年首次提出交易費用這一概念並廣泛應用於經濟關係的分析之中,威廉姆森系統研究了交易成本理論並形成了交易成本經濟學(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TCE)。20世紀80年代,新制度經濟學派開始研究政治學,道格拉斯·C·諾斯最早提出利用交易成本分析模式來研究政治過程,他關注到政治制度和組織中也存在交易成本,並提出了“政治交易成本”這個概念。諾斯認為,交易成本是衡量和實施契約的成本,政治交易成本是在政治領域內交換權利所消耗的各種資源[17](P17)。諾斯關注到相較於經濟市場,政治市場更容易被交易成本困擾,政治過程會出現“工具理性”失靈,致使政治效率更低。此後,阿維納什·K.迪克西特(Avinash K.Dixit)從交易成本的角度試圖建立一個新的交易成本政治學分析框架,用來解釋政治領域的行為和制度,使人們開始關注政府組織中政治制度的無效率問題。交易成本政治學(Transaction-Cost Politics,TCP),將交易成本的經濟學分析方法引入到政治學,認為在政治過程中也存在交易成本[18](P34)。交易成本政治學是對政治交易研究的新發展,它是一個融合了委託-代理、激勵與承諾、尋租、政治交易及國際經濟談判等範疇的綜合分析框架,成為當代西方“新政治經濟學”一個新興、前沿的研究領域。

交易成本政治學的基礎分析單位是政治合同,合同雙方存在委託-代理關係的行為假定,表現為有各種各樣的代理關係且關係複雜模糊。政治合同多為政策與選票的交易承諾,合同很少是兩個確知的締約者,往往涉及多個當事人,合同一方是公民個人或利益集團機構,另一方是政治家或行政管理機構。同時,政治合同的參與人都符合有限理性人的人性假設且具有機會主義傾向,他們為了規避非法行為的出現,例如行賄,會形成一些隱性的或替代的合同。合同內容表述模糊並留有較大的解釋空間,致使合同當事人容易逃避責任、轉移過失。所以,這樣的政治合同缺乏效率,難以執行到位。同時,政治合同在多數情況下很少受到外部強制實施機制的約束,比經濟合同更加複雜,更難強制實施,而且,對於不能履行合同的行為也難以實施實質性的懲罰。另外,信息擁堵、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是誘發政治交易成本高的主要因素,最終導致參與者工具理性失靈,政治效率低下,如圖1所示。

基層扶貧“微腐敗”:生成邏輯與治理路徑

圖1 交易成本政治學理論分析框架

交易成本政治學的分析框架是以政治合同為分析的邏輯起點,圍繞政治效率這一核心主題,通過政治交易成本這一解釋變量,分析政府部門制度安排和組織結構的合理性即治理機制問題,實現提高政治制度效率的目標。在工具理性失靈和存在機會主義傾向的背景下,通過權力約束、組織承諾和激勵優化等手段可以降低政府管理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從而遏制政府官員權力尋租和腐敗行為,這不僅有助於維護政治合同中正常的契約關係,還可以提高政府的責任感和公信力,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治理的有效。

(二)應用交易成本政治學框架分析扶貧“微腐敗”的邏輯與適用性

基層扶貧“微腐敗”本質上也是把公共權力化為私用的行為,但與一般意義上的腐敗有所不同,它發生在精準扶貧國家戰略實施的特殊時期,因為脫貧時間緊、力度大等問題,扶貧資金、政策和權力在推進過程中會出現超出常規的現象,為腐敗的發生形成了機會和空間,這不僅會影響扶貧的成效,也會惡化基層治理環境,阻礙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基層扶貧“微腐敗”交易成本有兩個特點:一是存在“微”不可見的增量成本,微小到人們常常會忽略它。比如,伴隨著扶貧資金更大規模的投入,扶貧工作人員從中央扶貧資金增量部分克扣一小部分資金,基礎資金部分不變,如從增量資金100元中剋扣2元,因為交易成本只佔增量成本中很小一部分,貧困戶及相關利益者不易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受損,讓人感受不到“微腐敗”的發生,故而忽略了對扶貧人員及其工作的監督。二是存在關注政策的注意力成本,農戶無暇關注政策變化。農村貧困戶大多是因病、因學、因殘致貧,這部分群眾對社會的關注度不高,也無暇關注相關扶貧政策和法律,或者因文化程度低等原因沒有能力去領會相關扶貧政策,這就給一些想通過扶貧行為謀取私利的人帶來了截取政策紅利的機會。由於扶貧“微腐敗”行為涉及很多領域,加上血緣、地緣關係的影響,村民對“微腐敗”行為容忍度較高,把“微腐敗”行為默認為見怪不怪的“潛規則”,無形中縱容了扶貧“微腐敗”行為,讓不是貧困戶的人搭上了政策的便車,擠佔了其他貧困戶的利益。

本文從交易成本政治學角度解釋基層“微腐敗”的發生邏輯,交易成本政治學框架是可以解釋的分析框架,它關注到了政治過程中存在無效率的問題,這符合本文的研究情境。本文的問題意識是:在精準扶貧政策環境下,扶貧行為是否存在政治交易成本?基層“微腐敗”是如何生成的?交易成本政治學框架下如何有效治理“微腐敗”?引入交易成本政治學的視角,可以豐富對“微腐敗”發生機理的認識,從實踐上有效遏制“微腐敗”,淨化基層政治生態。本文所採用的案例是基於筆者在參與H省貧困退出國家精準扶貧工作成效第三方評估的調研實踐而來的。

三、基層扶貧“微腐敗”的生成邏輯:S鎮D村的經驗分析

D村位於中國中部地區大別山腹地,是H省Y縣S鎮下轄的一個行政村,Y縣是H省的重點深度貧困縣,D村又是全縣重點貧困村,村域面積4平方公里,距離縣城35公里,到集鎮中心有5公里路程。該村有茶葉、藥材、蔬菜、光伏發電四個主導產業。全村共有8個村民小組,共175戶540人,外出務工200餘人,2018年全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0元。現有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戶共64戶184人。D村是Y縣唯一一個由省、縣兩級組成的兩個駐村工作隊幫扶的貧困村。D村依託B大學的資源優勢和Y縣商務局的對口幫扶,在2016年整村脫貧出列,並率先被確定為美麗鄉村建設項目村。在優勢扶貧項目和資金等資源嵌入的條件下,D村村民卻頻頻上訪舉報村支書Z某在落實精準扶貧政策中優親厚友、違規享受易地扶貧搬遷補助並充當家族勢力代言人等一系列“微腐敗”問題,甚至在最近一次的村兩委換屆選舉時,有部分村民當場發洩不滿情緒,干擾了選舉活動的正常進行。D村複雜的政治生態環境,使農戶對精準扶貧政策落實的公平性產生了懷疑,阻礙了精準扶貧工作的順利推進。基於上述交易成本政治學框架,可以分析扶貧過程中的政治交易成本及其背後的“微腐敗”發生邏輯。

(一)基層扶貧中存在委託-代理性的政治合同

在官僚體系中,委託-代理問題是顯而易見的,但權力鏈和政治合同的內容比經濟合同更為模糊。脫貧攻堅是我國各級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務,是五級書記負責制的國家戰略工程,中央以簽訂“軍令狀”的方式層層落實地方政府的扶貧責任。鄉村是國家精準扶貧戰略的“最後一公里”,是落實精準扶貧政策的主戰場,為了完成脫貧攻堅的政治任務,駐村工作隊、扶貧第一書記等外部扶貧力量作為特殊的治理主體積極投入到“嵌入式扶貧”中,與貧困村及其村民展開互動。在嵌入式的扶貧過程中,村“兩委”扮演著多重代理人的角色,不僅是公權力的代理人,還是縣、鄉基層政府完成脫貧“摘帽”任務的代理人。D村村級組織既要面對農戶完成自上而下的國家脫貧任務,還要面對農村社會維持村莊的穩定。在代理過程中,D村村“兩委”要承擔落實精準扶貧政策、產業經濟發展、基層黨組織建設和農村維穩等多項具體任務。此外,B大學和Y縣商務局是對接D村的精準扶貧對口單位,同時,S鎮政府安排一名鎮幹部作為鎮駐村幫扶幹部對接D村扶貧工作。村“兩委”都要配合完成這些幫扶單位和扶貧幹部的扶貧工作。在官僚制組織結構中,權力等級鏈是複雜的,下級部門不僅要接受上級權力的縱向指揮,還要接受分支機構的橫向影響。村級組織是國家治理權力的末梢,村“兩委”在落實精準扶貧政策過程中面臨著“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的壓力處境。因此,在鄉土社會,官民之間在長久的互動中形成了非正式或半正式治理結構,精準扶貧這項政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有限理性人,為了規避非法行為的出現,會產生一些隱性的非正式合同,這樣的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和轉移過失的機會,缺乏效率,這為村幹部發生“微腐敗”行為創造了條件。

(二)因信息擁堵引發賄賂偏好和道德風險

在政治活動中,信息擁堵指的是信息不對稱和不完全的情況。信息不對稱會引發各種交易成本,包括逆向選擇偏好和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偏好會導致信息信號顯示與篩選過濾成本,如果需要代理人公開真實信息,就必須向代理人支付經濟剩餘或租金,對委託人而言,放棄也是一種成本。就道德風險而言,它會帶來監督和激勵的成本,委託人要有承擔更大道德風險的能力,如果代理人對道德風險的態度不確定,就會產生不可避免的交易成本。

近年來,隨著脫貧攻堅戰略的實施,鄉鎮政權深度嵌入鄉村社會,村級自治組織出現了行政化和官僚化傾向,這不僅弱化了村民自治的社會基礎,而且強化了鄉鎮政權對村級自治組織的領導作用。腐敗發生的根源在於權力和信息這兩個不對稱性[19]。村幹部利用信息優勢和政策資源一方面完成上級政府發包的任務,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微腐敗”發生的機率。在扶貧期間,B大學與Y縣商務局共同捐資援建了D村佔地面積達600平方米的黨員群眾服務中心和1200平方米的群眾活動廣場,項目總投資近100萬元。B大學每年捐資10萬元共計40萬元用於對口幫扶建設工作。在對口幫扶的資金管理中,由於信息不對等,公開力度不夠,引起了村民的極大猜疑。

村民反映2016年國家撥給D村的100多萬元扶貧建設項目賬目不公開,去向不明;2010年縣幫扶單位商務局給村的扶貧化肥不知去向。有群眾反映Z某插手購置新村部門窗,從中得回扣,收受國土項目老闆禮金。(信訪舉報件201706)。

另外,Z某“家長制”“一言堂”作風嚴重,一直不公開村集體財務收支結算、村部建設的採購過程和財務明細,引發了村民的不滿。

老支書把村集體的錢看作是自己家的錢一樣,對每一分錢的進出都管得很嚴很緊,把村裡的大大小小的事情就當作自己家的事一樣,所以大家不免都對他有些看法,在村裡說三道四。(S鎮黨委書記訪談記錄2019LC22)。

(三)由機會主義誘發權力的俘獲

在交易成本政治學中存在多重且複雜的代理關係,常常存在共同代理的行為。所謂機會主義就是在政治合同簽訂過程中由於信息不完全公開而產生的特殊行為,它將道德敗壞和動態不一致結合在一起。在委託-代理治理結構中,無論是委託人還是代理人,根據有限理性人的假設他們都是利己主義的理性人,代理人會利用信息優勢獲得額外的收益,即道德風險。在村民自治組織中,村民是公權力的委託人,村“兩委”是代理人,村“兩委”成員具有雙重代理身份,行政權與自治權合二為一。村“兩委”成員可以利用工作關係獲得更多的信息,而村民卻很難主動獲取和掌握信息,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下,代理人村“兩委”產生了機會主義的機會。

村支書Z某現年67歲,擔任村幹部16年,在2002至2019年1月期間先後在D村連續擔任了4年的村主任,12年村支書兼村主任,因村支書Z某有一個殘疾的兒子,2015年Z某家被列為建檔立卡貧困戶。自精準扶貧工作開展以來,有村民多次向鎮紀委實名舉報老村支書公權私用的行為。

Z某將其子列入貧困戶,利用職權用臨時拆戶的手段為兒子騙取精準扶貧補貼;在有樓房的情況下享受易地扶貧搬遷建房補助;用精準扶貧項目騙取電商補貼若干元;在沒有任何人記賬的情況下,Z某把自家拆房的石頭往村部建設地運送,利用自己的職權任意收取村集體的錢裝進自己私人腰包裡。(信訪舉報件201802)。

經S鎮紀委調查,這些村民舉報的問題雖然不完全屬實,但確實也發現Z某利用自己的權威身份和完全信息,實現了權力的俘獲,滿足了個人利益的需要。

Z某先後通過更換戶主和拆戶讓其子評為貧困戶享受了精準扶貧政策,支持其子開辦農家樂享受1萬元補助,將自家改擴建的樓房用其子貧困戶的名字報了易地扶貧搬遷自行先建名額,享受補貼資金3萬元,也將自家拆屋的石頭賣給了村部建設獲利1840元。(S鎮紀律委員會案件調查筆錄201806)

“微腐敗”的發生需要權力的支撐,在政治交易中,不僅權力被當作錢權交易的籌碼,而且權力本身也在交易過程中起著推動的作用[20]。雖然我國基層官員掌握的權力不大,但農村基層的非正式權力在差序格局的影響下發揮的作用甚至超過了正式權力。村幹部在扶貧資源分配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出現權力的俘獲和尋租行為。

(四)由資產專用性引發腐敗犯罪風險

資產專用性是指政治參與者為了獲取未來的政治利益,會在自己的政治任期內配置某項資產或通過一項超過任期的長期承諾來阻礙未來可能發生的變革,以確保自己能獲取長期利益[21](P17-18)。在政治過程中,政治家任期會影響政治交易,他們會利用資產專用性使政策陷入鎖定狀態,從而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加。D村村黨支部共有3人,分別為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1人,村財經委員(村會計)1人,村婦女主任1人。村支書和村會計因個人利益問題產生了很大的內部矛盾,在新村長剛上任不到一個月,老會計F某就帶頭到村部鬧事,這在D村造成了非常壞的影響。在評估調研過程中,D村一度因為產業扶貧、財務臺賬等檢查材料缺失而影響了精準扶貧成效評估。

老支書和會計兩個人有私人矛盾,2018年近半年沒有講過話,原由村會計負責保管的村財務資料、產業發展臺賬等在換屆後不見了,應該是被心懷不滿的會計帶走了。(S鎮駐村幫扶幹部訪談記錄2019YS21)

村會計F某在職期間,領頭承包經營了村集體所有的大棚蔬菜基地,每年上交租金僅1萬元。新村支書(村長)上任一個月後,會計F某帶頭到村部鬧事,要求重新分配村集體利益,要求降低大棚蔬菜基地租金,從1萬元降到7000元,否則就退股、拆掉蔬菜基地的大棚。他就是要分村集體利益,村裡這些人在乎的是家族、個人利益,根本不講法,他們認為精準扶貧就應該大家都得好處。(扶貧工作隊隊長訪談記錄2019WS30)。

因此,2019年村兩委換屆時三名村幹部全部被換下,但此次換屆選舉因為派系之爭引發了村民更大的不滿甚至衝突。村民甚至將村幹部視為家族勢力和利益分割的代言人。

Z家族認為新的村長就是老支書培養的接班人,村主任的選舉成為了一場家族利益的“搶奪戰”。(駐村工作隊長訪談記錄2019SM26)。

由於群體道德缺乏,造成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混同衝突的局面。村幹部害怕因選舉換屆失去既得的私人利益,故而試圖干擾或控制村集體的專用性資產,使得先前的政策處於停滯不前的狀態,由此降低私人收益被剝奪的風險。

四、基於交易成本政治學框架分析的基層扶貧“微腐敗”的治理路徑

在脫貧攻堅國家戰略實施的過程中,過高的政治交易成本會誘發基層扶貧“微腐敗”,降低精準扶貧政策的效率,從而影響基層扶貧的成效。針對上述基層扶貧中產生的政治交易成本以及“微腐敗”發生的原因,運用交易成本政治學的邏輯框架,筆者提出以下解決基層扶貧“微腐敗”的治理路徑。

(一)建立承諾機制,抑制機會主義的發生

在政治活動中,事後行為自由導致了機會主義的蔓延,因而採取事前承諾的方式可以有效抑制機會主義的發生。權力主體的承諾因為複雜的委託-代理關係變得趨於模糊,政治的不確定性進一步深化了承諾的不可信,這是機會主義行為滋生的重要原因[22]。一個承諾要達到預期的效果,其首要前提是承諾必須是可信的,且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承諾內容事前十分清晰並可以觀測,二是承諾事後是不可逆轉的。可以採取以下策略增加基層幹部在精準扶貧工作中承諾的可信度:第一,鎖定行動。基層幹部在上任之前,可以事前公開自己的工作內容和職責即權力清單,並主動改變自己的固定偏好,或者限制自己的行動自由。第二,授權監督。代理人可以主動授權第三方來監督自己,比如發動村裡的老黨員、新鄉賢、宗族理事長等對扶貧幹部進行全過程監督。第三,重複和信譽。信譽即指不完全信息,行動往往比口頭承諾帶來的信譽度更高,因此,可以通過村幹部和村民重複博弈來獲取相互的合作,建立信用機制,壓縮“微腐敗”發生的空間。如果基層幹部重複或信譽的影響力大,則不需要正式的承諾機制。

(二)引入差異化競爭激勵機制,防止資產專用

激勵即通過一些措施保證人們不會違背約束。由於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代理人行為取決於他對風險的偏好。基層村幹部掌握資金和扶貧政策資源的初始分配權、發言權和決定權,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基層幹部基於多重代理人身份,在實施多重任務的代理過程中會出現不同委託人的利益衝突,增加了“微腐敗”發生的風險。激勵機制能夠影響執行機構的信息和行為,政治交易中的激勵機制往往不是通過貨幣的方式進行的,因此激勵通常是低效的。村幹部的收入與村集體經濟掛鉤,在資源貧乏的鄉村,村幹部的收入低且不穩定。由於幹部體制的原因,作為代理人的村幹部對職位晉升並不抱希望,所以他們更注重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的滿足。作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人,代理人在履行多重任務的壓力下,選擇完成委託人交辦任務的優先次序並不能一致。為規避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這些問題,首先,需要對不同的代理任務進行有差別化的激勵。對完成很難觀測到的代理事項時,應該採取低強度的激勵機制,因為如果將努力轉移到不可觀察的活動中,會降低其他可觀察行為結果的激勵效率。所以,為了避免代理人對任務優先次序的挑選,需要通過不同的激勵強度來保證全過程的質量。其次,增加競爭機制,把競爭作為衡量標準,評估出優秀的代理人,地方政府給予獎勵並賦予更多的發展機會和資金支持,實施正向激勵。

(三)完善鄉村治理規範體系,避免權力治理的內卷化

在政治領域,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很多時候被廣泛接受的非正式制度所保護,如同他們是從正式法律系統中獲得力量一樣[23](P47)。規範是解決群體內部鬥爭的有力機制,領導權就是規範的對象。然而,在差序格局的社會中,社會關係是私人關係的增加,社會交往範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繫所構成的網絡[24](P48)。鄉土社會的信用並不是建立在對契約的重視之上,而是依賴於熟悉的鄉土規矩和行為習慣,因此,鄉土人情因素對村幹部權力影響很大。“合於禮”往往使村民對村幹部某些“微腐敗”行為採取容忍的態度;上級政府基於村幹部是自上而下扶貧發包任務的落實主體,因而常常對村幹部的行為“睜隻眼、閉隻眼”,寬容對待,這無形中增加了村幹部“微腐敗”的發生機率。這種夾雜宗族人情、私人感情、世俗面子的幹群關係已經不是單純的工具性關係,且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利益的交換和互惠。委託人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規範和約束代理人的行為,如限制或者嚴令禁止代理人從事某些行為。非正式治理或半正式治理技術在我國鄉村治理中非常普遍,這是一種達成村幹部與村民“默契”的內生性制度,然而也掩蓋了權力運作背後的腐敗問題。因此,建立現代公共秩序和規則,實現自治、德治和法治相結合的制度化治理,是基層治理模式轉型的方向。必須規範基層幹部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使基層幹部的權力運行透明化,不讓制度淪為“稻草人”。近年來,河南省構建了“四位一體”的“微腐敗”治理體系,廣東省創新了“扶貧開發廉政監督員”制度,發動扶貧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和各級幫扶單位等各種外來扶貧力量,發揮多元監督的合力作用,形成了一張嚴密的權力監管網絡。河南、廣東的做法,對防治“微腐敗”無疑是有益的。

(四)建設大數據共享平臺,消除信息不對稱矛盾

只要有代理關係,就會存在信息擁堵的交易成本問題,因而,信息透明度被視為政策治理的良方。政策透明度越大,信息越真實精確,反之,信息就模糊不可信,繼而會增加政治交易成本。精準扶貧政策過程是一種很多參與人進行的複雜的策略博弈,要化解因信息擁堵引發的“微腐敗”問題,需要從縱向和橫向上通過信息賦權來實現信息共享。一方面,要讓村民成為民主監督的主體,通過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改善村民與村幹部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狀況。例如,貴州搭建“扶貧雲”大數據監督平臺。藉助大數據技術,以建檔立卡戶的信息為基礎,建設共享的信息平臺,既有利於貧困戶快捷查詢、瞭解扶貧政策和幫扶主體責任,保障和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監督、舉報村幹部的“微腐敗”行為,加強腐敗懲治與廉政風險防控。另一方面,要打破不同橫向系統和部門之間的權力壁壘,消除各部門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提高各個系統部門的行政效率,強化對基層扶貧“微腐敗”的高效預警和防控。通過大數據信息共享,暢通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信息溝通渠道,能有效消除信息不對稱的矛盾。

五、結論

國家精準扶貧政策使基層社會治理的環境發生了改變,一方面國家向基層投入了更多的項目和資源用於脫貧和發展,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基層扶貧領域權力腐敗的事實。通過交易成本政治學的分析框架,解釋了扶貧領域政治交易成本是如何產生的,揭示了S鎮D村“微腐敗”發生的邏輯。在理性的分析框架下,發現扶貧領域的社會治理結構是複雜的,存在多重複雜的委託-代理關係,由於扶貧任務的特殊性,通常政策在基層落實過程中有很大的解釋空間,這就為“微腐敗”行為的發生形成了空間,致使不能真正實現政治的高效率,這應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針對扶貧實踐中出現的基層“微腐敗”問題,可以從降低政治交易成本出發,以完善治理結構為目標,建立承諾機制、大數據信息系統,實現有差別的激勵機制,激發鄉村多元主體參與“微腐敗”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農民脫貧獲得感,最終實現國家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

原標題:基層扶貧“微腐敗”:生成邏輯與治理路徑——基於交易成本政治學分析框架

來源:求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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