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實事求是 確保四種形態運用更加規範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強調,實事求是運用“四種形態”,精準把握政策策略,嚴格規範工作程序,依規依紀依法行使職權,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四種形態”作為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是加強黨的建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具體舉措,是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必然要求。精準運用“四種形態”,對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具有重大意義。

日前,貴州省紀委監委對推動“四種形態”運用的精準性、規範性開展專題調研。

精準運用產生積極效果

近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四種形態”的認識不斷深化,工作思路、方式方法發生了重大轉變,嚴懲極少數、管住大多數的“倒三角”結構性特徵充分顯現,監督執紀執法由“懲治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有效拓展。

政治生態研判更加精準。省紀委監委結合巡視巡察、信訪舉報、審查調查等反映的情況,對各市州、直屬單位、企業等黨內政治生態狀況進行動態研判,精準掌握“樹木”“森林”情況,為深化實踐運用“四種形態”夯實基礎。同時,堅決扛起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政治責任,注重發現和查處 “七個有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嚴查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類案件,取得良好政治效果。

“兩個責任”落實更加到位。各級紀委監委不斷強化政治監督,緊盯關鍵少數,用好問責利器,督促相關黨委(黨組)、領導幹部履行主體責任。如,銅仁市紀委監委探索將第一種形態納入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目標,將實踐“四種形態”作為管黨治黨日常工作。再如,黔西南州紀委監委堅持把黨內監督挺在前面,將“四種形態”理念和方式方法貫穿落實在信訪舉報受理、問題線索管理、審查調查和案件審理等環節,更多運用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等方式處置違規違紀幹部。

制度機制建設更加完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積極探索實踐,工作機制日趨規範。省紀委制定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確“四種形態”運用中組織措施和處分種類的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實踐中準確把握。對此,安順市紀委監委制定踐行“四種形態”實施辦法,明確總體要求、考量要素等;六盤水市紀委監委出臺運用第一種形態加強日常監督的實施辦法,對各類處置方式逐項列明適用情形、實施主體、啟動程序等。

效果更加彰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鮮明導向,在有效運用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的同時,深入開展“一案一整改”工作,認真做好案件查辦“後半篇文章”,結合特定地區、關鍵領域違反政治紀律案件開展警示教育,督促整改落實,推動淨化政治生態。

存在問題和麵臨困難

理解認識仍然存在偏差。一是有的重辦案輕監督的慣性思維根深蒂固,在監督中把握政策策略不到位,工作方法不恰當,存在不願監督、不善監督的現象。二是有的片面強調“四種形態”從輕、減輕處理,從嚴要求未得到體現和落實。三是刻意追求各形態之間的比例關係,刻意追求第一種形態佔比。

履職盡責不夠到位。一是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有的黨委(黨組)在嚴肅本地區黨內政治生活、維護政治生態、開展幹部思想教育方面工作力度還不夠,主體責任存在“空轉”現象。二是監督責任履行不夠到位。有的紀檢監察機關執紀的思路和方式方法落後,工作部署和考核導向放在查辦大案要案上。三是擔當鬥爭精神不足,有的黨委、紀委存在只願“栽花”不願“挑刺”的思維,從嚴從細監督的責任感不強。

形態運用不夠精準。一是運用第一種形態存在偏差。有的在處理問題線索簡單以查否了結,規範化不足,針對性不強。二是運用第二、第三種形態不平衡、不到位。有的地方對案件缺乏綜合研判,對形態運用邊界和對應內容把握不統一,不同措施混淆使用;有的執行處分決定和組織處理措施不到位,削弱了紀律權威。三是有的地方未能準確區分不同違紀以及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存在定性不準現象。

分析研判不夠準確。一是政治生態研判不深入。有的地方對本地區本部門政治生態研判不夠,對具體問題分析把握不準,難以有效實現處理的精準性。二是運用標準不平衡。有的地方對需要從輕、減輕處理的案件,在情節、依據和銜接上不能精準把握。

制度機制不夠完善。一是制度規定不配套。指導性意見相對缺乏,基層運用“四種形態”尺度不明確,對一些問題執行過程中存在較大差異。二是銜接協作機制不健全,一些地方相關工作措施、處理建議、處分決定、組織處理在執行上存在脫節現象,削弱了運用“四種形態”的綜合效果。

把握實事求是原則深化實踐

壓實黨委、紀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著力解決“不願用”的問題。一是完善責任清單和考核機制。建立實踐“四種形態”責任清單,把履行主體、監督責任貫穿於日常監督管理和違紀問題審查全過程,將運用“四種形態”情況作為各級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情況考核的重要內容。二是強化責任追究倒逼責任落實。把落實“四種形態”情況作為對領導幹部問責的重要內容,紀檢監察機關要結合實際對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缺失、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落實不力的,堅決追究責任。三是強化分析研判和業務指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分析“四種形態”統計數據的發展趨勢和總體成效,深入研判區域政治生態,強化指導力度,有效解決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鬥爭中遇到的難題。要分析提煉運用“四種形態”有效做法,加強政策理論和經驗宣傳,引導各級黨組織深化對全面從嚴治黨客觀規律的認識。

把握標本兼治、治病救人原則,推動第一種形態取得實效。一是解決監督方法手段不多的問題,提高談話函詢覆蓋面。要加強對現有線索的分析研判,及時進行科學分類處理,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輕微違紀的,及時啟動談話函詢程序,同時加大對一般性或較為籠統問題線索“面對面”的談話比例。二是解決規範化程度不高的問題,細化規範談話函詢流程。對談話函詢程序、內容、辦理過程等細化操作流程,確保全程留痕、手續完備、有據可查;嚴格按照指標體系科學精準統計,確保形態統計數據能夠客觀反映;適時對談話函詢結果真實性進行核查,對不如實說明、欺騙組織的嚴肅處理。

堅持實事求是與講究政策策略相統一,確保形態運用更加精準。一是準確研判“樹木”與“森林”的關係,把握好政治生態和政治方向。緊扣政治責任和政治影響,結合全面從嚴治黨大局和當地的政治生態綜合考量,對違背中央大政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和重要戰略部署不力、搞“七個有之”以及破壞黨內政治生態等問題,要從嚴把握、從嚴處理,形成震懾。二是統籌把握個案與整體的關係,確保處理平衡。在個案處理上,要防止脫離當地政治生態和案件處理整體情況隨意放大或縮小,防止個案處理完全背離當地同類案件處理的紀法尺度而出現畸輕畸重現象。三是準確把握寬與嚴的辯證關係,做到寬嚴相濟。要避免片面從寬、一味從寬的情況。對於寬嚴的把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對於違紀問題嚴重且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拒不接受組織教育挽救,甚至對抗組織審查等具有從重加重情形的,必須按照規定從嚴把握、從嚴處理。四是把握好定量與變量的關係,重點考量被審查人主觀態度。審查調查中,紀法、事實是兩個主要的定量,被審查調查人態度是中間的變量,精準運用“四種形態”,應當在嚴格把握事實、紀法兩個定量的基礎上,重點把握被審查調查人對組織的忠誠度、接受組織審查的態度這個主要變量,審慎做出分析判斷。五是準確把握違紀與犯罪之間的關係,明確政策界限。要加強對審查調查和司法實踐的分析研究,明確第三、第四種形態政策界限。對於運用第三種形態處理的,要體現把監督挺在前面的要求;對於嚴重違法犯罪的,必須果斷運用第四種形態處理。

加強制度建設,確保形態運用程序更加規範。一是繼續做好頂層設計,提供方向指引,明確具體適用情形、政策界限、處理標準、程序要求等內容,把“四種形態”的運用貫穿到執紀執法全過程。要進一步探索建立運用“四種形態”與組織人事工作相銜接機制,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協調,確保處理建議、處分決定、組織處理措施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執行。二是運用“四種形態”必須嚴格執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及配套制度有關程序性要求,特別是要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對於“四種形態”運用中的重要問題,必須經過集體研究,決不允許個人擅自決定和改變。三是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對於“四種形態”運用中從輕、從重情節的把握,要嚴格執行集體決策機制,嚴格履行請示報批制度,壓縮權力尋租空間,避免案件處理的主觀性。

(作者黃文勝系貴州省紀委常務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本文刊登在《中國紀檢監察報》2020年4月16日理論週刊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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