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种形态”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对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意义。
日前,贵州省纪委监委对推动“四种形态”运用的精准性、规范性开展专题调研。
精准运用产生积极效果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四种形态”的认识不断深化,工作思路、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转变,严惩极少数、管住大多数的“倒三角”结构性特征充分显现,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有效拓展。
政治生态研判更加精准。省纪委监委结合巡视巡察、信访举报、审查调查等反映的情况,对各市州、直属单位、企业等党内政治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研判,精准掌握“树木”“森林”情况,为深化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夯实基础。同时,坚决扛起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政治责任,注重发现和查处 “七个有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严查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类案件,取得良好政治效果。
“两个责任”落实更加到位。各级纪委监委不断强化政治监督,紧盯关键少数,用好问责利器,督促相关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如,铜仁市纪委监委探索将第一种形态纳入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目标,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管党治党日常工作。再如,黔西南州纪委监委坚持把党内监督挺在前面,将“四种形态”理念和方式方法贯穿落实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更多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处置违规违纪干部。
制度机制建设更加完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工作机制日趋规范。省纪委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确“四种形态”运用中组织措施和处分种类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中准确把握。对此,安顺市纪委监委制定践行“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明确总体要求、考量要素等;六盘水市纪委监委出台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的实施办法,对各类处置方式逐项列明适用情形、实施主体、启动程序等。
效果更加彰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鲜明导向,在有效运用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同时,深入开展“一案一整改”工作,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结合特定地区、关键领域违反政治纪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督促整改落实,推动净化政治生态。
存在问题和面临困难
理解认识仍然存在偏差。一是有的重办案轻监督的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在监督中把握政策策略不到位,工作方法不恰当,存在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二是有的片面强调“四种形态”从轻、减轻处理,从严要求未得到体现和落实。三是刻意追求各形态之间的比例关系,刻意追求第一种形态占比。
履职尽责不够到位。一是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有的党委(党组)在严肃本地区党内政治生活、维护政治生态、开展干部思想教育方面工作力度还不够,主体责任存在“空转”现象。二是监督责任履行不够到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的思路和方式方法落后,工作部署和考核导向放在查办大案要案上。三是担当斗争精神不足,有的党委、纪委存在只愿“栽花”不愿“挑刺”的思维,从严从细监督的责任感不强。
形态运用不够精准。一是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偏差。有的在处理问题线索简单以查否了结,规范化不足,针对性不强。二是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不平衡、不到位。有的地方对案件缺乏综合研判,对形态运用边界和对应内容把握不统一,不同措施混淆使用;有的执行处分决定和组织处理措施不到位,削弱了纪律权威。三是有的地方未能准确区分不同违纪以及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存在定性不准现象。
分析研判不够准确。一是政治生态研判不深入。有的地方对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研判不够,对具体问题分析把握不准,难以有效实现处理的精准性。二是运用标准不平衡。有的地方对需要从轻、减轻处理的案件,在情节、依据和衔接上不能精准把握。
制度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制度规定不配套。指导性意见相对缺乏,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尺度不明确,对一些问题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二是衔接协作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相关工作措施、处理建议、处分决定、组织处理在执行上存在脱节现象,削弱了运用“四种形态”的综合效果。
把握实事求是原则深化实践
压实党委、纪委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不愿用”的问题。一是完善责任清单和考核机制。建立实践“四种形态”责任清单,把履行主体、监督责任贯穿于日常监督管理和违纪问题审查全过程,将运用“四种形态”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把落实“四种形态”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三是强化分析研判和业务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分析“四种形态”统计数据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深入研判区域政治生态,强化指导力度,有效解决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难题。要分析提炼运用“四种形态”有效做法,加强政策理论和经验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深化对全面从严治党客观规律的认识。
把握标本兼治、治病救人原则,推动第一种形态取得实效。一是解决监督方法手段不多的问题,提高谈话函询覆盖面。要加强对现有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时进行科学分类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启动谈话函询程序,同时加大对一般性或较为笼统问题线索“面对面”的谈话比例。二是解决规范化程度不高的问题,细化规范谈话函询流程。对谈话函询程序、内容、办理过程等细化操作流程,确保全程留痕、手续完备、有据可查;严格按照指标体系科学精准统计,确保形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反映;适时对谈话函询结果真实性进行核查,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严肃处理。
坚持实事求是与讲究政策策略相统一,确保形态运用更加精准。一是准确研判“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握好政治生态和政治方向。紧扣政治责任和政治影响,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和当地的政治生态综合考量,对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重要战略部署不力、搞“七个有之”以及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等问题,要从严把握、从严处理,形成震慑。二是统筹把握个案与整体的关系,确保处理平衡。在个案处理上,要防止脱离当地政治生态和案件处理整体情况随意放大或缩小,防止个案处理完全背离当地同类案件处理的纪法尺度而出现畸轻畸重现象。三是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做到宽严相济。要避免片面从宽、一味从宽的情况。对于宽严的把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对于违纪问题严重且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拒不接受组织教育挽救,甚至对抗组织审查等具有从重加重情形的,必须按照规定从严把握、从严处理。四是把握好定量与变量的关系,重点考量被审查人主观态度。审查调查中,纪法、事实是两个主要的定量,被审查调查人态度是中间的变量,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应当在严格把握事实、纪法两个定量的基础上,重点把握被审查调查人对组织的忠诚度、接受组织审查的态度这个主要变量,审慎做出分析判断。五是准确把握违纪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明确政策界限。要加强对审查调查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明确第三、第四种形态政策界限。对于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的,要体现把监督挺在前面的要求;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必须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
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形态运用程序更加规范。一是继续做好顶层设计,提供方向指引,明确具体适用情形、政策界限、处理标准、程序要求等内容,把“四种形态”的运用贯穿到执纪执法全过程。要进一步探索建立运用“四种形态”与组织人事工作相衔接机制,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协调,确保处理建议、处分决定、组织处理措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二是运用“四种形态”必须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及配套制度有关程序性要求,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四种形态”运用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不允许个人擅自决定和改变。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于“四种形态”运用中从轻、从重情节的把握,要严格执行集体决策机制,严格履行请示报批制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避免案件处理的主观性。
(作者黄文胜系贵州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本文刊登在《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4月16日理论周刊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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