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如何約定才更具有實用性?

合同如何約定才更具有實用性?

實踐中,合同各方會交易事項擬定相應的合同,如果不考慮交易目的、交易背景、合同性質、各方主體行業特點等因素,採用模板化的合同,在以後的交易過程中很容易引起爭議,如何才能使合同具有實用性呢,筆者結合自身的經驗,分析如下:

對於合同條款的設計,非專業人士看來這是很簡單的事情,但在專業人員眼中,要想撰寫的合同條款具有針對性、實用性,並且不會出現約定不清、後續不會起爭議是一項比較複雜的工程,有時就僅僅一個字在一句話中,就可能有不同的意思,因此,合同的針對性、實用性是非常重要的。

1、交易主體的實用性:不同的主體身份適用的合同是不一樣的,即使同一行業、經營同一種業務的主體,可能因其商譽的不同,合同條款的設計就不一樣,在撰寫合同時,不能將合同模板化,而應視主體不同、交易對象的不同而發生變化,對於商譽較好、經營狀況良好的主體,可能在設置合同條款時約定的條款相對簡化,這裡的簡化不代表簡單,而是不用太複雜。

2、合同標的的實用性:合同中標的的種類、數量、規格、交付方式等不同,設置的合同條款就不一樣。比如:出售設備一方既要負責設備的質量、運輸,還要負責安裝、資料的移交、人員的培訓、售後服務等,在擬定設備採購合同時,需要將這些細化的條款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約定清楚,既專業又通俗易懂;有的合同可能涉及到計量誤差的情況,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正常的幅度,這樣才會使得各方的交易目的得以實現。

3、違約責任的實用性:違約責任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當然,有的主體之間可能基於關係的特殊性,也可以不約定違約責任。但筆者建議最好約定,因為,有違約責任,合同才具有更加強的約束性。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一般有支付違約金、或者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以及損失賠償。比如:一份廣告合同,基於該類性合同的時效性強的特點,在擬定該類合同時,就涉及到時效性問題的條款,應當重點突出其違約責任,如“發佈時如有錯發、漏發、少發的,”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4、特有風險實用性:有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可能會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儘管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約束彼此,可以使得守約一方獲得追償的權利。

5、管轄約定的實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案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各方主體可以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在合同擬定時,通常約定了合同的簽訂地,也可以直接約定由xx法院管轄。

合同約定是否具有實用性,如何具有實用性,需要結合具體合同方能確定,筆者就不一一列舉,合同是市場交易主體交易之前的必備文書,合同擬定的好壞,決定了後續糾紛發生的概率,也決定了維權的難度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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