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生活]:55萬買個“專有”露臺?開發商的忽悠可要當心!

吳先生的老家被徵用拆遷,準備用補償安置款在城裡買套房過新生活。他看上了某開發商開發的一個樓盤,位置、樓層都很滿意,特別是邊上有個大露臺,有400㎡。開發商說,只要出55萬元,就可將這大露臺買下歸自己所有。從農村出來的吳先生,想到有個400㎡的露臺歸自己所有,像個大院子一樣,想想心裡都挺美!

[法與生活]:55萬買個“專有”露臺?開發商的忽悠可要當心!


心動不如行動!開心的吳先生全款支付了購房款,並另外支付55萬元買下露臺,開始投入房屋裝修。

然而,吳先生在露臺上搭建陽光房時,遭到其他樓層業主的強烈反對!吳先生據理力爭,這是我出錢買的露臺,關別人什麼事!也就不予理睬,繼續施工。其他業主見此,向相關部門進行了舉報。相關部門以該搭建的陽光房屬於違章建築為由,予以了強制拆除!這下吳先生傻眼了,這可是我花55萬元買的露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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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的吳先生找開發商理論,開發商吱吱唔唔的,強調這是合法的,是可以買賣的,反正就是不肯退還購買露臺款。

無奈,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購買露臺合同,返還購房款55萬元。

開發商辯稱,吳先生陽光房被拆除,是因為搭建行為違法,而不是雙方的買賣行為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露臺屬於小區底層商鋪屋頂的基本結構部分,能便利樓層之間的通風采光,屬於業主的共有部分,雙方口頭協議的露臺買賣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判決確認吳先生與開發商關於露臺的買賣合同無效,由開發商返還吳先生露臺購買款55萬元。


[法與生活]:55萬買個“專有”露臺?開發商的忽悠可要當心!


吳先生很天真,被開發商忽悠一下,花了個大價錢買了個不能用的東西,你說委屈不委屈,受傷不受傷?

而開發商呢?屬於明知故意,明明知道這是不能買賣的,但用個小伎倆來忽悠,忽悠一個算一個。

作為中國的購房者來說,買套房可是一輩子的大事,有些是幾代人的積蓄,馬虎不得!應當搞清楚,什麼東西可以買,什麼東西不能買。

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小區內的車位、攤位等特殊空間物業性質分共有和專有兩個部分。共有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能買賣。專有部分屬於個別業主所有,可以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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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這樣說,還是很籠統,難理解。可以從技術上和經驗上兩個方面來區分到底是專有還是共有。

從技術層面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專有部分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也就是說,這個部分是獨立構造,只有特定業主可以使用,可以辦理產權登記。

從經驗層面來說,可以簡單粗暴點,把握以下幾點:(一)看開發商敢不敢和購房者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二)看開發商收到錢後,開具的是正式的稅務票據,還是臨時收據;(三)問開發商能不能辦理產權證。

凡是開發商不籤正式書面合同、不開稅務票據,又不能辦理產權證的,任憑開發商說的再漂亮,再天花亂墜的,都是忽悠、忽悠!這時候就要捂緊自己的錢袋子,識破這些小伎倆,以免上當!

平時學學法,對生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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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生活,生活與法,法就在身邊!我將陸續推出與我們生活很近的法治小故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也希望大家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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