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悟》——真公章,假合同(之一 )

在商業活動中,公司之間所簽訂的合同真實性的判斷標準就是建立在公章真實性上面,公章是真的,合同就被認為是真的,合同所反映的內容就會被視為雙方真實的意願。無論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的追究都是以合同的內容為參照。在一般情形下,即使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真偽存有爭議,但只要蓋章行為是真實的,合同的內容就會被推定為真實的,任何一方再說合同內容是假的,誰也不會相信。法庭上基本上也是遵循這個原則,無論哪一方否定合同的真實性的途徑只有一條——申請公章鑑定。一旦公章被鑑定為真的(與實際使用的公章一致),則合同內容就成為判斷雙方行為對錯的唯一依據,法院判決就只會從合同的約定內容出發,判決哪一方才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另一方則成為被制裁的對象。由此可見,公章越來越成為公司權力的象徵,誰掌握了公章,誰就是公司意志的化身,加之自古以來中國人心目中對“印把子”作用的天然認知,令國人一看到中間有一枚紅色五角星的鮮紅的印章,馬上就附加了無比的信任。如果公章中間是國徽,那就意味著被賦予了“聖旨”的效力。

正是因為公章被賦予了這般魔幻的力量,所以公章本身也就成為了各種離奇案件發生的引信。內蒙古昌宇石業有限公司與陳呈浴之間因開採內蒙古和林格爾縣榆樹溝的花崗岩石材礦發生了爭議,在雙方解決爭議的過程中,就發生了“真公章,假合同”的離奇情節。2005年5月1日,昌宇公司與陳呈浴簽訂了一份《協議書》,昌宇公司將自己享有開採權的花崗岩石礦發包給福建商人陳呈浴,雙方約定,陳呈浴投資開採花崗岩石礦,承擔開採中的全部支出,包括支付徵地、修築公路、架設電線、安裝變壓器、建房、打井、租賃工程設備、購置工程車輛以及僱傭工人等所需全部資金。與此同時,陳呈浴向昌宇公司支付礦山使用補償金,補償金為固定金額,前三年為每年30萬元,第四年開始為每年50萬元。該份《協議書》簽訂後,對於昌宇公司和陳呈浴而言均是你情我願的互利合作行為,如期履行的話,實現皆大歡喜互利共贏的局面本來是指日可待的結果。但是,陳呈浴畢竟只是個小老闆,一口吃下這個大項目確實難為他了。礦山開工以來,開發進展緩慢,投資遲遲不到位,也未能完成向昌宇公司支付補償金的合同義務,甚至陳呈浴私下將礦山的開採權轉讓給他人並獨自獲得收益。昌宇公司眼看自己的礦山無法實現預想的經濟效益,逐漸不再看好陳呈浴的履約能力。為了趕緊換一個合作者,於是以陳呈浴違約為由,通過訴訟與陳呈浴解除了《協議書》。經過內蒙古和林格爾縣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程序,法院判決陳呈浴違約,昌宇公司與陳呈浴簽訂的《協議書》解除。陳呈浴收到解除《協議書》的判決後,當然急了眼,因為開發礦山畢竟投入了前期資金,如果只是解除《協議書》,自己的前期投資怎麼算?總不能白白打了水漂吧?更為關鍵的是,私下轉讓開採權的行為也就再也掩飾不住了。於是,陳呈浴收到判決後馬上在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另案起訴昌宇公司,要求昌宇公司返還前期投資款900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為了摸清陳呈浴究竟投資了多少,委託了內蒙古興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對陳呈浴承包花崗岩礦期間的已經完成的土方剝離、礦口開挖的土方量、石方量進行測量,計算出陳呈浴承包期間究竟投資了多少錢。興益會計師事務所經測算後得出了確定性結論,並向法院提交了《鑑證報告》。《鑑證報告》中明確計算出陳呈浴在承包期間支出的開採費為7112080元,竟然接近陳呈浴提出的900萬元的訴訟請求數額。陳呈浴收到該份《鑑證報告》後當然是如獲至寶並且欣喜交加,總算是法院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計算的結果,不是自己瞎吹牛呀,這下挽回自己的投資損失總算有了盼頭。但陳呈浴並沒有繼續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而是撤回了該項起訴,轉頭回到自己的老家福建寧德提出訴訟,要求昌宇公司按照《鑑證報告》認定的數額7112080元對其進行補償。畢竟在自己的家門口訴訟,又加上有《鑑證報告》加持,陳呈浴當然底氣足了不少。(欲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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