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尚在美麗刀鞘中的利刃------股東的查賬權

股東獲得查賬機會是有限公司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最重要目標,通過查賬,可以獲得公司經營的核心信息,尤其是對於徹底弄清公司資產是否存在被大股東或管理者挪用、侵佔情況具有決定性意義。因此,對於公司股東而言,查賬權可以被看作是一把對付控制權股東或者公司內部管理者濫權行為的利刃。立法者的初衷當然是相當友好的,希望通過授予股東這把利刃,一舉剷除有限公司“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的積弊。但是,願望固然美好,但現實卻實在太過於骨感。查賬權作為股東手中寥寥具有“可訴性”的權力,實施起來的效果卻猶如一把放在美麗的刀鞘中的利刃,外觀看起來固然是煞為耀眼,但利刃無法真的出鞘,卻又使之失去了本來的用處。

首先,被告公司的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會計報表、開戶銀行的銀行對賬單等原始資料沒有被納入到訴訟保全的範疇,尤其是訴前保全更難以被法院接受。可是,既然股東通過訴訟方式行使查賬權,當然就意味著公司對股東的該項權利已經給予了極力阻擾。股東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起訴主張權力。試想如果經過一年半載的訴訟,還怎麼可能獲得真實的財務信息呢?不用一年半載,幾天時間內公司就可能篡改賬本信息,使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被徹底掩蓋。既然公司敢於阻撓查賬,怎能指望其不做假賬?因此,訴訟保全申請在股東知情權訴訟中應當被法院接受。法院可以採取複印、拍照、掃描等方式固化公司財務信息,並將固化的財務信息封存。既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也不會導致公司財務信息被惡意利用。與此同時,還可以保證原告勝訴後的權力可以順利實現,從而不枉立法者對小股東的關懷之心。

其次,股東勝訴後委託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第三方專業機構行使查賬權力尚未獲得充分保障。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條的規定:股東依據判決查閱公司文件資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不但規定必須股東在場,並且中介機構人員只能提供輔助,但輔助的範圍和界限又沒有作出細緻規定,導致當股東自己因專業所限無力行使查賬權時,公司有理由以股東本人必須在場和中介機構人員只能輔助為理由,進一步破壞查賬權的落實。

但願股東查賬權這把利刃趕快擺脫美麗刀鞘的束縛,實質成為股東尤其是小股東約束大股東和公司內部人濫權的利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