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分公司應如何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

建築企業分公司應如何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

先釐清關於分公司的幾個概念。


1、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分公司的學名叫「分支機構」,比如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要注意,此處的法人不要理解為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法人不是兩條腿兒的人,而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就是典型的法人。


2、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兩個關鍵點,一是設立分公司必須要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自然也就自動辦理了稅務登記;二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出了問題由總公司兜底。


3、由於分公司不是法人,所以沒有實收資本的概念,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分公司的頭兒叫「分支機構負責人」。

在稅法中,當提到「總分機構」的時候,基本等同於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概念,當提到「單位和個人」的時候,分公司屬於單位,當提到「企業」的時候,分公司屬於企業。


4、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因此,總分公司是一個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發生的任何交易,均屬未實現損益的交易,在編制彙總報表時應當予以抵消(包括分公司向總公司上交管理費),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以總分公司所有的收入、成本、稅金、損失作為計算的基礎。由此引申出幾個知識點:

(1)判斷是否屬於小微企業的時候,三項指標總分公司應當合併計算。

(2)判斷是否屬於高新技術企業的時候,相關指標也應當合併計算。

(3)總分公司其中一方註冊於西部大開發地區的,符合條件的一方,可以單獨享受西部大開發15%的優惠稅率,即有可能出現一個法人,兩種稅率。


5、我國增值稅的納稅人最為廣泛,所有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增值稅,分公司有自己獨立的稅號,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兩個不同的增值稅納稅人。

(1)總公司與分公司的納稅人資格可以不一樣,比如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

(2)總分公司的銷售額單獨計算,比如A分公司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A分公司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B分公司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個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B分公司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3)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進銷項是單獨計算,發票開具系統、發票確認系統、納稅申報系統各成體系。分公司的進項不能抵扣總公司的銷項,總公司的進項也不能抵扣分公司的銷項,總公司支付的分包款由總公司差額扣除,分公司支付的分包款由分公司差額扣除。

(4)總分公司之間發生增值稅的應稅行為,比如總公司向分公司銷售貨物,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方需要繳納增值稅,購買方符合條件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總分公司之間發生視同銷售行為的,也要按照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6、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這個集團內其他納稅人,既包括子公司,也包括分公司。


7、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的規定,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因此,分公司不可能單獨取得資質證書,總公司在申請資質時,相應考核指標包含了現有分公司的指標,資質一旦就位,所有分公司自動具備總公司的資質。爸爸有了資質,未成年的兒子可以當然享受。


8、總公司中標,與發包方簽訂了承包合同,通過三方協議或者內部授權由分公司向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是否屬於轉包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關於轉包的認定,是這樣說的: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於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結論:母子算轉包,總分是一個法人,連分包都算不上,何來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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