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某风电公司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运城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向夏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称风电公司(下文简称风电公司)对2012年至2014年临时占用的19号风机周围林地未及时恢复,致使该区域内林地长期得不到恢复,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前程序,向县林业管理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建议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督促该公司及时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补种树苗,恢复林地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过程

    2019年8月2日,夏县检察院接运城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举报函,称风电公司未按设计施工要求和环评内容要求,对临时占地未采取植被恢复措施和对应的绿化,项目永久占地也未采取异地还林植草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夏县检察院经过对该线索初步调查后,认为县林业局可能存在怠于履行对风电公司违法占用林地监管职责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进行立案审查。经调查查明:风电公司夏县泗交镇49.5MW风电项目于2012年8月15日开工,2014年4月20日完工。风电公司在夏县瑶峰镇神头岭村建设19号风机过程中,违法临时占用周围林地约1118平方米,在19号风机建设完工后,未对周围林地补种树苗,导致19号风机周围林地植被长期得不到恢复,村民将废旧木料、杂物堆放在19号风机周围,破坏了周围林地生态环境。

    2019年9月6日,夏县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出了三条整改建议:一是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监督职责,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责令风电公司对违法占用的林地补种树苗,恢复林地生态环境;二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执法力度,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运行;三是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保障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村民、企业和政府应有的知情权,进而遵法守法,依法办事。

    2019年10月8日,县林业局书面回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林业局党组高度重视,安排分管副局长牵头,县森林派出所具体负责落实。县森林派出所责令某风电有限公司对19号周围进行补种树苗,19号风机周围生态环境开始慢慢恢复。针对此案,举一反三,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林地范围内建设的项目进行了全面督察,确保县域内的建设项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运行,并组织人员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促使群众尊法守法,依法办事。夏县检察院收到县林业局回函后,于2019年10月12日专门到现场进行跟踪调查,19号风机周围的废旧木料、杂物已经彻底清理,并按照要求补种侧柏苗约100余株,长势良好,周围生态环境开始逐渐恢复。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会同环保协会、行政机关一同搭建了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联动平台,形成了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合力,积极构建新型检企关系,提升企业的认同感。夏县检察院主动联合县林业局对全县林地范围内其他民营企业的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企业的建设项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运行,并组织人员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促使企业知法守法,依法经营,取得了“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示范效应。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了监管职责,共同引导行业相关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与生态和谐共生、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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