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忽视的问题:企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

要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企业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具有安排职工休年假的义务,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是,企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符合法定的前提条件,该前提条件往往也是单位和职工容易忽视的问题。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这是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这是企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透露出两个信息:

1、连续工作;

2、满12个月以上。

示例:小明第一次参加工作时间为2018年2月1日,在甲公司工作到2018年9月30日离职,2018年11月1日在乙公司上班,2019年8月31日离职。

小明在甲公司工作8个月,在乙公司工作10个月,累计工作时间为18个月,但小明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小明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函〔2009〕149号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进一步细化,“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示例:小明第一次参加工作时间为2018年2月1日,在甲公司一直工作到2019年2月28日离职,2019年4月1日在乙公司上班,2019年8月31日离职。单位未安排过年休假。

由于小明在甲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则小明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方式可以计算得出小明在乙公司的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小明2019年4月1日在乙公司上班,2019年8月31日离职,在乙公司上班日历天数为153天,因小明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最多可享受的年休假为5天,则小明在乙公司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如下:153天÷365天×5=2.09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小明在乙公司享受的年休假为2天。

连续工作时间与累计工作时间不同。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未中断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将所有的工作时间累计计算的工作时间。对于带薪年休假而言,连续工作时间决定带薪年休假的有无,累计工作时间决定带薪年休假的多少。

综上,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