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分析:政府下達《限拆通知》如何及時維權?

導讀:《違法建築物限期拆除通知書》以下簡稱《限拆通知》是違法建築處置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則文書。大部分當事人收到這則文書,往往置之不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面臨著被拆除的悲劇。“怎樣才能擺脫建築物不被違法拆除的悲劇發生呢?我能告他嗎?告行政機關能否勝訴呢?”相信這些都是大部分老百姓所關心的話題,今天我們通過有著十五年專業維權經驗的張豔玲律師團隊的張潔律師、翟改英實習律師承辦的一則真實案例來解答廣大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當事人應如何及時維權。


勝訴案例分析:政府下達《限拆通知》如何及時維權?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份河源市東源縣古某收到縣某局張貼的《限拆通知》,稱古某的建築物屬違法違章建築,要求原告於5日內自行拆除,限期內未拆除,將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認定需要法定的調查認定程序,縣某局並未履行,且古某在此經營停車場並居住長達十餘年,其作為房屋以及停車場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縣某局的通知完全打亂了古某的正常生活。

維權之路

古某對其所遇到的困境,向北京美泰律師事務所張豔玲律師團隊的張潔律師諮詢,並委託張律師代理縣某局違法行政一案。張律師根據案情,制定了一整套訴訟方案。首先張律師分析,“《限拆通知》不能簡單的從字面去分析它的性質,從內容來看,該通知對古某的房屋進行了處置,影響到了古某的實體權益,具有行政強制處罰的性質;其次,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該局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處罰,但是該局在作出《限拆通知》前,未根據上訴法律規定告知朱某作出行政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也未告知古某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就連詢問筆錄都是在作出《限拆通知》後製作的,顯然該局作出《限拆通知》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再次,《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據此可知,退一步即使古某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也不是必須拆除,如果貴局作出拆除決定必須給予充分的應該拆除的證據,違建不能一刀切。

當事人據此向該縣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限拆通知》違法並予以撤銷。在訴訟過程中,該局時常告知當事人儘快搬離,否則將予以強拆,張律師據此情況立馬向法院遞交了行為保全申請書,請求法院責令貴局在該案法院裁判文書未生效前禁止對申請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等暴力拆遷行為,這樣使得古某的財產多了一份安全保障。最後該法院認為該局的《限拆通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法條速遞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38條個別急於實現徵收的行政機關,通常會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房屋的相關文書。限期拆除,明顯屬於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慎重決定。

美泰律師評論

老百姓不要看到《限拆通知》就以為對自己的權益不產生影響,然後置之不理,等到房屋被拆了在維權就失去了維權的良機,如果收到《限拆通知》,老百姓應當注意上述事項。總之,對於違法建築從認定到拆除是有法定程序的,如果在此過程中存在違法現象,則合法權益人應當利用法律武器及時維權,歡迎聯繫美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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