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過強制調崗,變相裁員怎麼辦?

反對玄學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入職時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都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該明確的表明。

因此,調崗、工作內容的調整,都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的協議。因為調整崗位,同時伴隨的薪酬和工作內容的調整,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企業單方面,不同員工協商,強行調整崗位是違法行為,是對職工利益的侵犯,員工有權拒絕。

因此,如果企業強制調整崗位,變相裁員的,員工有權拒絕,如果企業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申請仲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求按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賠償金。


實戰新HR


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很正常,疫情過後,企業的管理職能一定要有所打破才能重生。公司不是滋生混日子的溫室,而是導演戰狼之師的訓練陣地。

你的心態一定要及時的調整過來,公司為了保全,生存下去,減員增效,一個人當成兩個人用都有可能,只要是企業能夠活下去都有希望,如果狠不下去手腕,興許你們都不復存在了!這點兒包容之心必須要有!

通過調崗來優化,那你就要重新為自己做規劃,適應新的挑戰,儘量不要在第一輪就會被淘汰出庫。

除此之外,你更要提早洞察公司新的職場優勢,把自己當做一個新的籌碼,填進去,讓自己的價值最大化,即使還有很多問題搞不懂也不要緊,只要你有態度,有一顆拼搏學習之心就行,公司最看重的就是能量值!


校長名家


羊仔覺得勞動者應該維權

不要把疫情當說辭,強制調崗,違法

公司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調崗嗎?

可以,必須是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或者法定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不說法理,就說情理,不商量就直接強制調崗,“同意就幹,不同意就辭職”,是對勞動者的不尊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以上這兩種情形,符合法定公司可以單方面調崗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調崗合法性、合理性的舉證責任

當然,用人單位也有自治權,你不同意要儘早提出來,並保留相應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各地也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規

《廣東高院、廣東仲裁委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2年7月)》規定: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如果你不存在無法勝任崗位的情形,且新工作崗位還降薪,可以拒絕調崗,單位強行調崗,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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