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波说法】你不开发票,我就不付款!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薄薄的一纸发票虽然司空见惯,可它的作用也是人所共知。它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对单位来讲,发票主要是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所以说,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红波说法】你不开发票,我就不付款!


2018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机床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两台机床,总价2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30%预付款,发货前支付60%货款,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原告按收款额开具发票,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90天,原告负责办理托运,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生产制造机床并按期发货。被告分期支付了货款60万元、40万元,合计100万元,余款80万元一直没支付,质保期过了,但质保金20万元也没付。原告发过催款函也发过律师函,被告还是没付款。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事实清晰明了,没什么争议,但是在庭审中,被告答辩未支付货款的理由是被告支付100万元货款后,原告就开了60万元的发票,另外40万元发票一直没开。原告作为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没有开具发票之前,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

那么,被告的理由成立吗?什么叫先履行抗辩权呢?

一方不开发票不是另一方不付款的理由

【红波说法】你不开发票,我就不付款!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我国民法对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主要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就成了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原告作为出卖人对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开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而且,在买卖合同中也约定了原告应按收款额度开具发票。原告分别收到货款60万元、40万元,却只开了第一笔60万元的发票,从这个角度讲,原告是违约了。但是,合同法的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而附随义务主要是用于辅助主合同义务,确保合同能够完整地履行。出具发票便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财务管理制度而产生的。被告支付了100万元的货款,但原告仅出具了60万元的发票,被告即以原告作为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提出先履行抗辩。但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与支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因此,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情形,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应该承担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在经济往来中,如果出卖人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时,买受人可以另行起诉,或者向税务部门举报,而不应在出卖人主张货款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