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攤銷售POS機的小哥哥們——你可能觸犯法律了

在地鐵口、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經常看到有POS機代理機構的小哥哥、小姐姐們大力地宣傳“免費領取POS機”、“刷信用卡秒到賬”。對於“有刷卡需求”的人有很大的吸引力。殊不知,上述行為可能已經觸犯法律了!!!

一、從銷售POS機的小哥哥、小姐姐們角度來看;他們代表的是POS機的代理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281號)要求:“收單機構及其外包服務機構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費率自由定義”、“商戶滾動切換”、“一機多商戶”、“T+O”、“D+O’’、“即時到賬’’、“刷單”、“套現”等涉嫌不正當競爭、誤導消費者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文字。”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二、“有刷卡需求”的人角度看,可能違反兩個層面的法律規定;(一)如果使用pos機具套現(包括使用商戶的和自己辦理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大多數情況下的信用卡套現行為都存在虛構交易的行為,所以大家要注意了。

(二)如果信用卡不能按時償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司法實踐中“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都將被認定為非法佔有。

也就是說,信用卡逾期不還的,開始只涉及到民事責任,銀行可以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還款,如果當事人不歸還的,將上報到徵信系統,對當事人的信譽將產生影響。但是如果涉及到利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獲得利益的,則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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