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者“薅羊毛”,賣家是否需要承擔發貨義務?之一

【裁判要旨】

網絡交易中,出賣人以嚴重低於商品價值的不合理價格標價並自行刷單,雖然不具有以標價進行交易的真實意思,但在買受人不知情在線購買、出賣人確認交易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成立。因出賣人拒絕履行合同,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在某網絡交易平臺上發佈空氣能熱水器銷售信息,標價為1元/臺。甲某發現該信息後,前後分四次下單,共計訂購20臺熱水器,能源公司對訂購信息予以確認,並登記該商品已發貨。後甲某因未收到貨物遂將能源公司訴至法院。一審中,能源公司辯稱標價系工作人員失誤操作所致,但在二審中,經法院調查後發現,能源公司實際存在刷單行為。法院認為,網絡交易具有特殊性,維護交易安全應為首要價值取向,購買方在遵守網絡交易規則前提下的購買行為,其信賴利益應當受到保護。能源公司自導自演的刷單行為違背市場交易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現無證據充分證明甲某首次購買存在惡意,因而應當按照空氣能熱水器的市場價格賠償其可得利益損失。但甲某在未收到首次購買貨物的情況下,於一個半月後再次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購買的行為,顯然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反映了其明知和利用對方存在虛偽表示而撿漏的心理,後三份合同應認定為不成立。


----2015-2019年度江蘇法院買賣合同商事糾紛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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