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韓國N號房事件激起了民眾對“性侵幼女”事件的熱議,而沒過多久,國內鮑某案就在這風口浪尖之中浮現在了公眾眼前。
雖然說一名律師無權給犯罪嫌疑人的罪否定性,但其實在筆者心中,多少會有一個自己的立場。
今天,筆者就結合當下各方可見的線索來給大家分析一下該案的可能走勢。
首先一點,至少在亞洲國家,尤其是中日韓,性侵案件的受害人,報案率都是非常低的,由於受傳統性觀念的影響,性侵案件的女性受害人通常會選擇隱忍。紀錄片《日本之恥》的主角伊藤詩織是第一個敢於在媒體上公開自己被上司性侵的女被害人,其所遭受的難堪過往也是常人所難以忍受的,慶幸的是,她在等待了4年的訴爭之後,終於贏來了屬於她自己的勝利,但是,對於同是女性的其他性侵案受害人而言,勝利依然遙不可及。
那麼既然說到性侵,我們必然要講一講,性侵到底是如何定義的?法律上的條文,我們簡單來說就是:受害人不情願,但依然被迫發生性關係。
伊藤詩織在其主題演講 「假如沒人能談論性侵,那就由我來做這件事吧」中提及“性同意”時,發佈了一項讓人“意外卻又意料之中”的調查結果,她發佈的NHK的問卷調查《讓你誤解對方同意上床的行為》顯示,兩個人單獨用餐(11%)、兩人單獨飲酒(27%)、兩個人單獨乘車(23%)、穿暴露的衣服(23%)、喝到爛醉(35%)都成了讓人誤以為是“性號”的行為。
那麼,作為女性,這些行為真的就是“性號”嗎?筆者不是女性,無法去揣測,但是我有理由相信:絕對不是全部。
然而,在性侵類案件的辯護中,辯方最常提出來的一個點就是:女方是自願的。
這也就意味著,作為女性,應該如何確保自己不陷入這種“偽自願”的陷阱之中。
很顯然,有時候這種“不自願”是很難被證明的,而某些行為,由於標籤化思維的桎梏,又的確會被誤解為“自願”,成年女性都如此艱難,更何談幼女?
這也是為什麼現有的法律都首先強調對幼女的保護,也就是不滿14週歲的女童,進行絕對保護。主要是基於對幼女不具備性承諾權,所以與其發生性行為的都認定為犯罪。
那麼,和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都會被認定為性侵呢?對14週歲以下的幼女,原則上的答案是:是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如果這個幼女真的發育極快,絕大多數普通人都會誤以為其大於14週歲的話,那麼,案件需要視情況分析。
那麼和幼女發生性關係一定要達到性器官插入嗎?不,只要有性器官接觸就會被認定為性侵,這一點,要嚴於對成年女性的性侵標準。
受限於大多數性侵案的隱蔽性,控方通常只有嫌疑人和被害人兩個人的口供,雙方的口供又大概率會各執一詞,甚至是大相徑庭,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證言採信又將如何?
此時,控方通常會結合兩者之間的關係、被害人品格、證詞邏輯等因素來判斷了,顯然,這樣的判斷,某些情況下對被害人會十分不利:被害人的生活標籤會成為控方認定事實的影響因素。
而對嫌疑人而言,如果嫌疑人是身居高位有權有勢之人,其身邊人成為證人之後提出的關於被害人的一些品行的證言,若無法被反駁,則極有可能成為強有力的辯護手段。
在劉某涉嫌性侵案中,其助理關於被害人“主動”的若干證言最後在整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起到了極大的作用,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被害人無法對“主動”的相關證言提出有利反駁。
當然,性侵案中報假案的並不少見,很多半推半就發生性行為,事後因種種原因反悔進行報案的也不在少數,筆者就經歷過一起女友因男友拒絕買包而報警聲稱強姦的案件。美國研究者認為,強姦指控有2%到10%是缺乏證據的。
發表於《針對女性的暴力》(Violence against Women )雜誌的DavidLisak,LoriGardinier和其他研究人員在2010年進行的一項研究發現,在十年內報告的136例強姦指控中,有5.9%被發現可能是假的。
那麼,回到鮑某案中來,本案中,鮑某單身未婚,按照法律規定,其收養異性子女,要滿足年齡差40歲以上,否則無法辦理收養手續,法定收養關係則難以成立。
從目前資料來看,鮑某對李某母親表示過收養的意思表示,二人對外也以父女相稱,從2015年開始,李某就隨鮑某共同生活,對外,鄰居、保安等也均認為二人系養父女關係,在我們無法確定其是否辦理收養手續的情況下,二人事實的收養或者監護關係應該是成立的。
四部委《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第21條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這裡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如果現有證據能夠證明鮑某屬於上述具有監護職責的人員,那麼其利用優勢地位、使被害人長期與外界隔離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係,是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強姦罪的。
那到底是否有罪,歸根結底還是在證據上,前面我們說過,性侵類犯罪的證據採集十分困難,證言又只有嫌疑人和被害人兩者的,那麼在該案中,一對一證據的審查便成了關鍵。
最高檢公佈的指導性案例《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檢例第42號)指出,此類案件的證據審查,要注重三點:
一是審查被害人陳述的動機,主要是看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係以及被害人的個人品格。
二是審查被害人感知、儲存和復現案件事實的主客觀條件。
三是審查被害人陳述證言的內容。真實的被害人陳述往往是流暢、穩定,尤其是對某些細節的描述應當是一成不變的,而且也應該有其他證據印證,如果是被害人故意虛假陳述,則容易出現一些無法解釋的矛盾或者缺乏證據印證。
而此案的輿論陣地上,還有各方對第一次報警後警察處理時的種種質問,由於最高檢和公安部已經成立專案督導組,此處我們不作過多揣測。
不過我們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此前鮑某否認雙方的養父女關係之後,輿論開始倒向了職責李某母親,認為其將李某推向了“戀童癖”的深淵,那麼在此,我認為,我們還是應該將關注點放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無論李某是因何原因和鮑某綁定在一起的,其母親不應該成為該事件的主角,不能讓“被害人”有罪論及其延申輿論成為該事件的主導。
該案已經受到了各方的高度關注,筆者預測,在督導組指導警方、檢方偵察固定證據之後,鮑某會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在案件進一步定性之後,法院終會給我們一個公平正義的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