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陳倉康師傅飲用水外包裝假冒專利案

2019年寶雞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件之

康師傅飲用水外包裝假冒專利案

前言:2019年是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改革元年,寶雞市知識產權局由原隸屬市科技局整體轉隸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並且在原專利管理基礎上增加了商標和地理標誌管理職能。近一年來,我局按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確定的“促融合、守底線、樹形象、創亮點”工作主線,以“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營造公平健康營商環境”為使命,狠抓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全市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取得了較好成績,全年共處理專利糾紛案件52起(其中電商50起),查處假冒專利案件45起,處理商標侵權13起。現從中挑選出具有典型意義的十個案件,通過專家點評後編製成冊,以便執法人員交流學習,提高執法辦案水平,並警示教育社會。

十、康師傅飲用水外包裝假冒專利案

【案情簡介】:2019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活動期間,市知識產權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我市陳倉園家美佳、大潤發、鳳翔縣家美佳等超市銷售的康師傅飲用水(300ml、550ml、1.5l)外包裝上標註了“實用新型專利:ZL201620690829.3”的標識。經核查,該專利號實際是名稱為“包裝飲用水處理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而並非瓶裝飲用水處理工藝或者瓶體本身專利。我局認為其行為構成假冒專利並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市知識產權局責令涉案商家立即將該商品下架進行整改處理。為防止該問題反覆發生,市知識產權局在隨後的執法檢查中進行復查,發現此商品已經全部下架。目前我市主要大型賣場中已無該涉案商品。

【案件評析】:專利標記屬於有效專利特有的標記權,每個專利號對應的產品都是唯一的,本案中康師傅公司將制水設備專利號標記到瓶裝水包裝上,會誤導消費者誤以為瓶裝水或水瓶是專利商品,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屬於假冒專利行為,銷售假冒專利商品也屬於假冒專利行為,要承擔行政責任。但根據該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可免除罰款的處罰。因此,我局未給予各銷售商罰款處理,僅給予責令整改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典型意義】:1、此假冒專利產品涉及多個縣區、多個超市,執法人員全面出擊,行動迅速,與縣區聯合執法,及時阻止了假冒專利行為的蔓延。

2、此商品的快速下架,並及時消除假冒專利標記,充分展示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在打擊假冒專利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

3、對於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商品的眾多商家,知識產權局責令整改,對下架商品的非法專利標記作了覆蓋處理,既教育了當事人,又維護了市場環境,取得了良好的執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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