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官會不會完全推翻一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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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判決在從專業的角度講就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



直白點講就是二審法院會不會告訴當事人一審判錯了,一審判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會被認定為判錯了:

  1. 程序錯誤。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如果一審沒有嚴格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比如應當迴避的沒有迴避,應當合議庭審的一個法官就獨任制審了,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簡易程序就審了。諸如此類的情形,都是屬於程序適用錯誤,是應當發回重審的。
  2. 認定法律關係錯誤。比如一個案子的案由是合同糾紛,一審認定的卻是侵權糾紛,這種情形屬於第一步就錯了,也就只能發回重審了。
  3.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判。這個理由不用解釋,都能看懂。以這個理由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現在越來越少了,畢竟判決已經終身追責了。
  4. 一審裁判沒有完全包含訴訟請求。這個也是比較少見的,說直白點就是判決判漏了,起訴狀3個請求,而判決只涉及其中兩項,既沒有支持也沒有駁回,這樣的話會影響實體案件的二審終審制。
依然記得小時候經常看《今日說法》,每次都很好奇,為什麼總是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在逐漸明白了,並不是什麼所謂的官官相護,地方保護。而是做出正確合理的裁判是每一個法官最基本的職責,作為法官做出的判決就應該是對的。如果一審裁判被髮改的過多,這就不是一個健康的司法環境。


國家和人民對於法官的要求就是,認真辦案,讓人民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正義與權威。這就要求法官要儘可能的做出符合法律,符合事實的公正的裁決。過去我不敢說,現在法官責任終身制以後,真的沒有法官敢去枉法裁判了,越來越多的案件一審終審是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促進公平正義,有利於樹立法院權威的。

同樣我曾經在另一個被改判裁判一審法官是否會擔責的回答裡也涉及這部分的思考。私以為,一審息訴是最合理,最節省司法資源的模式,而二審終審制就是針對一審息訴原則的補充。


張鼎律師


作為一個年審三百件案件的前法官,我從實踐上給你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二審法官會不會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主要是看一審判決是否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案件事實是否認定不清;這裡的不清主要包括沒有查清案情事實,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第二,適用法律是否存在錯誤;主要指應該用A法律關係的,用了B法律關係的;或者本來應該用A條法律,卻用了B條法律。

第三,程序是否存在錯誤。這裡是指該同意鑑定的,沒鑑定,或者該送達當事人的沒有送達。

以上三種問題,產生的後果也是不一樣的:事實不清的,程序錯誤的基本會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適用法律錯誤的,會直接改判。

實踐中,二審改判的案件比例很低,一百個案件裡有七八個發回或改判的就已經不錯,而且二審程序很快,主要注重審查一審是否有以上三個方面的錯誤。

所以如果想打好官司,最好在一審就好好請個律師把事實搞紮實,否則一審輸了再找律師,有些案件可能會挽回,有些案件,也許大羅神仙都救不了你了。


律師芳姐


眾所周知我國的案件審理有一審和二審之分,當然很多人不理解一審和二審的區別,一審和二審的區別在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一樣,其實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一審的審判依據是一審案件的管轄權,性質是行政案件的合法性的審查,二審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對下一級審判的監督權。

而很多案件在經過法院一審的時候由於在案件的最終審判上面很難做到雙方都滿意,而在依據證據和法律依據形成的完整證據鏈條已經法律條款明確規定下得出的最終案件審判結果,所以很難說雙方都願意接受一審的結果,所以在宣判後案件當事人認為對案件的審判結果有異議的時候,往往會選擇進行二審上訴以求獲得案件的一些改判的機會。

說白了就是當事人不認可一審的結果所以選擇二審上訴,以求在二審的時候獲得自己想要的結果,其實二審在很多人認為結果和一審差不多,其實這是一個誤解,二審很多時候會維持原判是因為一審在公開審判的過程中提供足夠的理由和證據獲得了相對應的法律的支持所以一審只要證據確鑿和法律依據符合案件性質的情況下宣判的結果一般很難能改變,很可能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結果。

除非二審上訴的時候能提供重要的證據和依據能對案件性質產生影響和改變的才有可能對一審的結果產生動搖,當然了有不少的案件因為不服一審後選擇上訴二審,最最終由於一審審判的內容和各種證據不清楚不能形成完整鏈條的情況下案件的性質發生改變,就有可能對一審的宣判產生影響和改變,改變的結果很多時候都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結果,也有可能直接改判。

其實我們國內有過不少在一審不服提出上訴後,在提供足以改變審判結果的證據和一些外在的綜合因素的情況下,二審推翻一審結果的例子其實也不少,並不是說二審對結果的改變不大,雖然也有過一些案件在二審上訴後沒有獲得改變,但是並不代表所有的案件都是這樣,而是也是有一些影響比較大的案件在一審過後二審上訴的時候獲得了案件結果的改變,只是這種要多種因素結合的情況下才會出現,有時候天雖然黑,但是還是有光明的時候,所以不要因為一些黑暗而忽略了光明的存在。


無法超越的足跡


你這個問題毫無意義!

有改判的,也有維持原判的。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什麼樣的可能沒有呢?即使是不懂法,你也會知道二審肯定是有推翻一審判決的,也有維持原判的!

事情的關鍵是,什麼情況下二審會推翻原判。

1.發現新證據的,有新的證據,法官會按照新證據判案。

2.適用法律錯誤的。

如果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是絕對不會改判的。

另外, 當事人覺得自己有理,二審應該改判,但實際上沒有改判,這可能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或者涉及到法律程序,這樣的案件,二審不改判,也毫無問題。


律師視角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處理情況如下: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則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使用其他法律錯誤,則用判決、裁定方式改判、撤銷、變更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可以裁定判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重慶甘律師


會不會推翻一審判決需要看一審判決有沒有錯誤,如果一審判決正確的話,二審只能維持原判;如果一審判決錯誤的話,二審有可能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具體做法如下: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綜上,如果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則維持原判;如果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有重大程序違法,則會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改判、變更等。所以是否會推翻原判,還要看一審判決是否正確。


法眼觀生活


現實中,不止二審法官會推翻一審判決,還有高院再審推翻一審、二審的。

也有二審推翻一審,然後高院再審又推翻二審,重新認可一審的。(比如我最近發的一篇:懷孕被老闆找“理由”辭退?老闆一定害怕你看到這個案例)。

審案子不是一錘定音,有些案子確實案情複雜,中間可能又有新的證據出來,所以不會說一審完了,就定下來了。不然為啥還要有二審,甚至是高院的再審呢。

你可以去裁判文書網去搜“再審 民事判決書”,可以看到有36萬的文書。這些裡面肯定有不少再審推翻了之前的判決結果。

還有這個案子:真實案例-醉酒被車意外碾壓致死,死者家屬還要賠錢,誰的錯? 高院直接否定了一審、二審的結果。


狗子湯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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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閒聊不打稿


當然會呀。


首先,二審法院是否會推翻一審法院的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二審法院會根據以上法條決定改判或發回重審。


說一個我代理的一個案件,整個過程都讓人覺得很有“意思”,A是我的委託人,B對C(受害人)實施詐騙(具體過程就不贅述了),當時B以其他理由叫A去了實施詐騙的現場,A對B的詐騙行為完全不知情。案發後,B被判刑,並追繳犯罪所得。其後,C以A為共同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以在刑事判決書中有提到“A涉嫌與B共同詐騙”為由,判決A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完全忽視在刑事判決書中多次提到A為證人,不起訴。整個過程中,送達也違反程序。直到一年後,A被強制執行,才知道被訴。我們接受委託後,在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也很快抗訴,上級法院接到抗訴書後也及時的作出了再審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奇葩的是,再審一審法院(與原一審為同一法院)拒絕對主要證據進行司法鑑定,竟然以同樣的事實理由做出了同樣的判決。完全不顧檢察院的抗訴理由及上級法院的再審理由。無奈,我們只好上訴,二審法院只開了一次庭就直接作出了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起訴。是駁回起訴哦,不是駁回訴請。

二審法院是完全有可能推翻一審判決的,最重要的,還是看你的上訴是否“有理有據”。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有可能會完全推翻一審判決,由二審作出新的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也就是民告官),需要搞清楚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案件事實;二是適用法律。

一審法院如果沒有查清楚案件事實的真實情況,或者查清楚了事實情況,但適用法律錯誤,此時作出的判決必定是錯誤的,案件當事人必定要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由自己審理的,應當依法查清事實,重新對案件作出裁判;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上訴案件,發現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量刑偏重),應當依法改判。

對於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也可以將上訴案件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對於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會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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