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和代位求償一起審

第十三條 保險人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時,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併審理。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者提起訴訟,保險人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當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被保險人不同意的,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試解:保險人代位求償之訴和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的賠償之訴,訴訟標的不同,法院合併審理無非只是為了提高效率的普通共同訴訟。我們認為本條第二款值得商榷,理由在於當被保險人的損失已經補足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不再是適格當事人,此時保險人主張變更當事人是恰當人,這種情況下因為被保險人不同意變更,而將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作為共同原告不過是在訴訟中駁回被保險人的訴訟請求罷。在被保險人的損失沒有補足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仍舊是適格當事人,保險人申請變更當事人,即便被保險人同意,我們認為也不應該直接進行變更,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原告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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