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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位繼承的相關裁判規則5條

重點條文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關於代位繼承的相關裁判規則5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128條是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與《繼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情形,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即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繼承。《民法典》這一新增規定充分考慮了我國的現實情況,尤其對於一些失獨家庭或不婚丁克家族而言,有利於財富在家庭範圍內傳承。

類案裁判規則

1.確定代位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時,應考慮被代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是否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閆鵬某訴閆某京代位繼承案

案例要旨:確定代位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時,應考慮被代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是否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我國繼承法在確立代位繼承的性質上採用“代表權利說”,即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是代表被代位繼承人的地位參與繼承,取得被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額。如果被代位人生前已放棄繼承或被剝奪繼承權,其子女無權代位繼承。同理,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所考量的因素,同樣適用於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份額的確定。

案號:(2013)朝民初字第38119號

來源:趙敬賢、宣璇編著:《婚姻家庭、繼承案件審判參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2.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徐靜代位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被代位繼承人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依據遺囑的代位繼承。

來源:楊明著:《房產糾紛的法律對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代位繼承人不等同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本身——劉吉寧、劉鳳凰、劉鳳英、劉躍明訴楊金葉法定繼承案

案例要旨:代位繼承人不等同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本身。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而代位繼承人存在多人的,一般也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請求確認代位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訴求不能成立。

案號:(2010)海民初字第2816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原廈門市杏林區人民法院)

來源: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編:《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4.父親先於祖父母去世,對於祖母的遺產,孫子作為代位繼承人可以參與繼承——楊某與楊甲、楊乙、楊丙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父親先於祖父母去世時,祖父母死後未留有遺囑,則孫子可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祖母的遺產繼承。撫卹金是發放給需要死者撫養或死者近親屬的一筆錢,不屬於死者的遺產範圍,不得分割;死者在生前因住院產生的醫療費部分可以從遺產中扣除,但因死者喪葬而支出的費用系由家屬承擔,不得從其遺產中扣除。

審理法院:新疆車排子墾區人民法院

來源:兵團法院網 發佈日期:2015年5月15日

5.若繼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繼子女的親生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小峰訴小英等人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這裡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若繼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繼子女的親生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

來源:九江法院網 發佈日期:2011年10月27日

司法觀點

代位繼承的條件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是發生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如果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後死亡,則因繼承已經開始,遺產已經為被代位人取得,只是尚未來得及分割遺產。此時,只發生轉繼承而無代位繼承,即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承受。轉繼承實際是按照一般的法定規則來處理的。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還包括養子女、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不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還包括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或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不受輩數的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繼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孫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繼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遺產。同時,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也即擬製的直系血親之間也發生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被列為被代位人後,代位繼承人限於被代位人的子女而非其晚輩直系血親,除子女、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外,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其他繼承人不發生代位繼承。

應特別明確的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時代位繼承。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因此,當被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或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兄弟姐妹不能繼承,該兄弟姐妹的子女亦不能代位繼承。當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死亡,如存在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作為代位繼承人時,只能發生該直系晚輩血親的代位繼承,不發生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本位繼承,就不發生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沒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夠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之所以認為喪失繼承權不能成為代位繼承的事由,與傳統繼承法學對代位繼承權的性質理解有關。關於代位繼承權的性質向來有代表說與固有權說兩種,按照代表說,代位繼承人的代位繼承權來自被代位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則代位繼承人也就不可能代位繼承。按固有權說,即使繼承人喪失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或代位繼承人喪失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也可以主張代位繼承。《繼承法意見》第28條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由該規定可知,我國採用的是代表權說,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時,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或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被代位人無論是否全部死亡,原則上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有權繼承的份額。這是因為代位繼承人是代替被代位人的地位而繼承遺產的,其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有的份額。

(6)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在遺贈中也不發生代位受遺贈。也就是說,如果遺囑人通過遺囑指定了子女以外的人作為繼承人,該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在遺囑人死亡後,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通過代位繼承繼承遺產。這是因為遺囑中制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將會導致遺囑失效。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只能按法定繼承處理,不能根據遺囑代位繼承。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34~536頁)

關聯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25.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26.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山東高法

來源:法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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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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