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一企業員工離職後,把專利也帶走了,“老東家”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

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孫科 文/圖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4月2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會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司曉森,通報了2019年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洛陽一企業員工離職後,把專利也帶走了,“老東家”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

事件:

因為專利問題,“老東家”狀告原員工

據瞭解,洛陽瑞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瑞昌公司)成立於1994年1月,經營範圍主要為設計、開發、生產、銷售並安裝石油化工、節能環保設備等。該公司先後研發並申報了多項涉及“換熱器”領域的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其中包括名為“一種弧形板式換熱器”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技術主要應用於石油化工行業,促進冷、熱流體的熱量交換。

2016年5月11日,洛陽某石化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一種U形流道板式換熱器”發明專利,該公司為專利權人,發明人為程某某。該專利於2017年12月1日獲得授權公告。該專利證書記載,該專利解決了“一種弧形板式換熱器”實用新型專利存在的問題。2018年6月6日,該專利權利人變更為山東某裝備製造公司。

洛陽瑞昌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發明專利權歸洛陽瑞昌公司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證書中所記載的發明人程某某及第三人程某鋒、王某,均曾就職於洛陽瑞昌公司,後就職於洛陽某石化公司,其中,程某某在洛陽瑞昌公司工作期間,主要從事銷售工作;程某鋒、王某等人在洛陽瑞昌公司工作期間,主要從事研發工作,並參與了與涉案訴爭專利相關聯的研發項目。程某某沒有參與研發過與訴爭專利相關的研發工作,不具備涉案訴爭專利研發的經驗積累,不具備在現有技術基礎之上進行創新的能力。王某在從洛陽瑞昌公司離職未滿一年內,參與了涉案訴爭專利的研發;程某鋒系從洛陽瑞昌公司離職二年內參與了涉案訴爭專利研發,但其曾作出有“離職兩年內,取得的專利應歸屬於洛陽瑞昌公司所有”的承諾,因此,涉案訴爭專利應系王某執行洛陽瑞昌公司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以及程某鋒離職兩年內但承諾應歸洛陽瑞昌公司所有的發明創造。

一審法院判令涉案 “一種U形流道板式換熱器”的發明專利權歸洛陽瑞昌公司所有。一審宣判後,當事人服判息訴,均未提起上訴。

意義:

依法保護了原研發單位的知識產權

司曉森表示,發明創造是複雜的智力勞動,常常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完成的,要經歷從提出構思、進行研究開發到實驗驗證的整個過程。一個承擔單位研發項目的員工在離開原單位後的一段時間內,其作出的發明創造往往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有密切的聯繫。

近年來,“老東家”狀告原員工的事件頻發,原員工在離職後,利用在“老東家”處所掌握的技術作出發明創造,自己申請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相關規定,工作人員離職後,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發明創造,該發明創造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應屬於原單位。

本案程某鋒、王某作為洛陽瑞昌公司的前工作人員,在原單位從事了與涉案訴爭專利具有一定關聯的技術研發工作,在離開原單位不滿一年或在承諾的保密期內,作出的與在原單位所從事的研發工作具有關聯性的發明創造應歸屬原單位。

司曉森說,本案判決,依法保護了原研發單位的知識產權,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

(河南商報編輯 施尚景 首席編輯 華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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