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隱性的商業詆譭說“不”!


商譽,是社會公眾對經營者的資信狀況、商品和服務質量等綜合評價,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商譽包含著巨大的財產利益。

商譽形成緩慢、喪失迅速,通過詆譭競爭對手從而損害其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勝枚舉,手段五花八門,有的是公然誹謗競爭對手,有的則是採用誘導性表達方式讓相關公眾對其競爭對手產生負面評價,後者便屬於隱性的、“升級版”的商業詆譭,在此,讓我們通過以下案例詳細瞭解。

基本案情:

武漢某信息公司訴武漢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以下將雙方當事人分別簡稱為K公司和L公司。

K公司和L公司均從事手機、車機互聯產品的研發,互有競爭關係。2016年1月,L公司起訴K公司以及其他7名被告,主張被告共同侵犯其手機互聯技術的商業秘密及9款軟件的著作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2017)鄂民終244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L公司的大部分權利主張,僅認定L公司的客戶名單經營秘密以及1款計算機軟件被侵權,駁回了L公司對技術秘密以及另外8款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主張,且該判決並未認定K公司為侵權主體。

2016年1月,L公司又向其他公司提起專利權權屬糾紛之訴,主張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兩項發明專利歸自己所有,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2017)鄂民終69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其中一項發明專利歸L公司所有,但否定了另一項。L公司取得上述兩份判決書後,陸續向K公司的客戶寄送《告知函》,函中提到“基於法院判決,相關涉訴企業車機手機互聯產品和技術涉嫌侵犯L公司的軟件著作權和專利權”、“如貴司與上述涉訴企業有關於手機車機互聯技術和產品的信息接觸、使用,將可能涉嫌侵犯L公司的軟件著作權、專利權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告知函》中特別提到了K公司的某款產品是侵權產品。K公司認為L公司詆譭自己的商譽,遂訴至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L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1萬元。

裁判要旨: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L公司和K公司是同業競爭者,L公司從自身商業利益出發,斷章取義地發佈判決書片段內容,並借生效判決之名指控K公司侵犯其知識產權,其指控與事實不符。

真實情況是,L公司以前雖起訴過K公司等相關企業,但L公司的很多權利主張都被法院駁回:在著作權方面,L公司共對9款計算機軟件主張著作權,但只有1款軟件的權利主張被支持,而另外8款軟件的權利主張被駁回;在商業秘密方面,L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被判定不成立;在專利權方面,L公司主張兩項發明專利,但只有一項被支持而另一項被駁回;此外,上述生效判決並沒有認定K公司是侵權主體。

在此情況下,L公司打著生效判決的旗號向K公司客戶廣發《告知函》,並援引前述生效判決對K公司客戶進行侵權風險提示,有意不對判決內容進行完整披露,對其在前述案件中被法院駁回的權利主張閉口不提,僅泛泛而談相關涉訴企業(其中包含K公司)侵害其知識產權,誘導公眾產生K公司等涉訴企業的產品和技術均侵權、K公司的侵權行為已為生效判決所確認的認識,損害了K公司的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令L公司停止侵權、在網站上刊登聲明為K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K公司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2017年修訂之前,對商業詆譭僅規定了“捏造、散佈虛偽事實”這一類情形,該法修訂之後,將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為也納入法律的規制範圍,立法更加周延、完善,對制裁“隱性”的商業詆譭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案就是對新規定的積極實踐。

本案中,L公司並未直接進行商業誹謗,而是用誘導性表達方式,引誘公眾對K公司作出負面評價,其行為極具隱秘性。L公司以前雖起訴過K公司等相關企業(案件涉及8名被告,K公司是其中之一),但L公司的很多權利主張都被法院駁回了,而且前述生效判決並沒有認定K公司是侵權主體,在此情況下,L公司有意不對判決內容進行完整的披露,對其在前述案件中被法院駁回的權利主張閉口不提,僅泛泛而談相關涉訴企業(其中包含K公司)侵害其知識產權,誘導公眾產生K公司是侵權人、K公司產品是侵權品的誤認,損害了K公司的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傳播虛假信息詆譭競爭對手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他人商譽同樣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對這種隱性的、“升級版”的商業詆譭進行了制裁,有利於保障公平競爭環境和服務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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