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被欺负的总是小股东?不一定!这不大股东也被扫地出门

在生活中,我们见惯了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例子,可生活中也有大股东被小股东扫地出门的案例。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与人之间天然的情感信任是靠不住的,还需要

制度加以保证


为何被欺负的总是小股东?不一定!这不大股东也被扫地出门


杨总,50 岁左右,有自己的集团公司。三年前,集团拟成立装饰公司。


经朋友介绍,推荐了朱晨阳作为装饰公司的负责人,为便于工作开展,且为了激发朱晨阳的积极性,杨总让其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将朱晨阳登记为股东,占股 80%,另一挂名股东为马新明,占股 20%。


公司启动 200 万由杨总投资,公司由朱晨阳打理。双方口头约定:朱晨阳不用投资,分得公司利润的 20%,杨总是大股东,朱晨阳是小股东,该公司重大决策由杨总决定。


半年之后,业务开展不错,朱晨阳提出办公场地拥挤,将公司搬出去办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最初由公司指派,一年后朱晨阳以财务人员工作能力不行就换掉了,杨总当时没有异议。


两年半之后,公司经营好转,朱晨阳主动提出,能否将公司完全归其所有,他将杨总投资的 200 万连本带息作为借款还给杨总。


杨总拒绝后,朱晨阳主动提出让杨总去找律师咨询,杨总后来得知,公司另一注册股东马新明在未经杨总同意的情况下,将股份过至朱晨阳的亲戚名下。杨总就这样被逐出公司。


为何被欺负的总是小股东?不一定!这不大股东也被扫地出门


在现实生活中,或许有一天你也会遇到类似杨总的情形,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控制权呢?


1 法律控制


杨总通过章程或者协议控制公司,杨总在公司章程显示大股东的股份比例超过 50% 以上。因杨总不便注册,可通过协议控制公司。


杨总可与两位代持股东签订两份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和《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的核心内容:


❶表明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杨总而非朱晨阳,朱晨阳仅仅是名义上的股东,股东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归杨总享有。


❷朱晨阳及马新明在代持股权期间,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全部归杨总所有。


❸在代持期限内,如果杨总需要转让股权给第三人时,代持人应无条件配合。


❹在代持期间,代持人代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转交给杨总,逾期未转交,支付违约金。


❺在代持期间,朱晨阳及马新明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杨总同意,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的核心内容:


❶杨总是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权利及义务;朱晨阳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权利义务,仅是工商登记形式上的法定代表人。


❷朱晨阳作为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除履行程序性的职责外,承诺不行使任何实际的职权。


❸朱晨阳不得利用挂名身份或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侵吞公司资金、财物。


这两份协议在公司成立之初,很容易签署。这可以起到事先防范的作用,有效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但杨总因为轻信,没有事先签署协议,错失控制的良机。


2 经营控制


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免由杨总掌握,包括总经理、财务人员等,还包括公司的公章、法人章、网银有杨总指派的人掌握等,杨总在合作之初,可以通过

书面协议,达到控制目的。


同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掌控重要的人事任免权,但杨总却将该部分权利拱手让出。


杨总在装饰公司忽略公司治理,未组建相应的组织架构,未对相关运营团队进行有效激励,未能形成对朱晨阳权利的有效制衡,最终导致朱晨阳大权独揽。


3 核心资源控制


比如公司的商标、商号、配方、渠道、网址、域名,上下游资源等,公司在成立之初,也要进行有效的控制。


但杨总显然没有对公司进行流程化的治理,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


4 文化控制


公司要有愿景、使命、价值观,公司人员需经过统一的文化培训,彼此认同是统一整体,集团公司有共同的理念、追求,人事同意调动。


杨总在公司没有建立统一的机制,加之两家公司物理空间的隔离,加速了公司的分裂。


双方纠纷的实质还是利益之争,杨总初期作为投资人,提供创业平台,后期对方认为杨总贡献减少,但依然分配 80% 的利润,心理失衡,这是分歧的根源。


可见控制加有效的激励,才是维护公司运营的有效手段。


这个案例给创业者提个醒,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在合作之初,必要的股权协议是一定要签署的,同时还要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不然创业就变成了裸奔,失败的概率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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