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樺/審核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XX,男,碩士研究生文化,XX教育講師,住河南省原陽縣。因涉嫌犯強制猥褻罪,於2018年10月29日被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綿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鄧超,河南劍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以綿涪檢公刑訴〔2019〕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XX犯強制猥褻罪,於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涉及個人隱私,本院於2019年6月3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XX及其辯護人鄧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侯XX與輔導班學員潘某(男,28歲,本案被害人)到綿陽市涪城區索納酒吧喝酒,期間,潘某不勝酒力嘔吐數次,侯XX陪潘某到衛生間嘔吐時趁機摸潘某的臀部。
2018年10月29日1時許,侯XX與潘某乘坐出租車回到綿陽市涪城區海逸商務賓館附近時,潘某因醉酒躺地,侯XX請出租車司機幫忙將潘某扶到自己住的海逸商務賓館5001號房間。
在房間內,侯XX趁潘某醉酒意識不清醒、身體無力之機,將潘某衣褲全部脫光、撫摸潘某身體、親舔潘某生殖器,待潘某生殖器勃起後,將潘某生殖器插入自己肛門進行肛交,肛交過程中潘某酒醒並將侯XX推開,穿好衣服外出報警。
侯XX明知潘某報警而在賓館等待,後民警在潘某的帶領下在賓館房間內將侯XX擋獲歸案。
經調取侯XX於2016年12月在武漢大學中南醫院的HIV抗體確證檢測報告單,證實侯XXHIV-1抗體為陽性。2019年5月14日、16日,侯XX親屬已賠償潘某,並取得潘某對侯XX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侯XX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侯XX有自首情節,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認罪認罰,故建議對被告人侯XX在有期徒刑8-10個月予以判處。公訴機關提交了賓客登記卡、HIV抗體確證檢測報告單等書證,證人魏某、景某、嚴某的證言,被害人潘某的陳述,被告人侯XX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侯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侯XX到案後如實供述,系自首,屬於法定的減輕量刑情節;2.被告人侯XX家屬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諒解;3.被告人侯XX的犯罪情節十分輕微;4.司法實踐中的相似案件處理也是從輕處罰;5.被告人侯XX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對其從輕、從寬處罰;6.被告人侯XX本人患有嚴重疾病,從人道主義的角度應當對其從輕處罰,使其獲得較好的醫治環境。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XX利用被害人醉酒對其進行猥褻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侯XX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侯XX明知被害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到案後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的行為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侯XX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潘某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本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侯XX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本院依法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侯XX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侯XX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諒解、自願認罪認罰等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採納;其他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侯XX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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